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5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小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福田区***栋架空层房快递的板车旁,将被害人郭某某负责派送的5个快递盗走(无法核实价值)。
2、2019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小区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郭某某负责派送的快递17个(无法核实价值)。
3、2019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小区健身房,趁门未锁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于收银台的1部苹果6s Plus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小区健身房,从收银台上取走冰箱钥匙将冰箱里的鸡蛋、水果还有十几瓶的佳得乐饮料盗走(无法核实价值)。
2019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福田区***栋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郭某某、谢某某作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李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某某、谢某某、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光盘叁张、监控内容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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