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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初至4月9日期间,利用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园**电子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上班的机会,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先后约35次盗窃生产资料金属锡球重量共计63.5KG,其中:38.5KG的金属锡球被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妻子曾某某,其儿子李某乙贩卖给清远市清城区**镇**小区附近废品收购店的老板李某丙,获利人民币3090元;剩余25KG的金属锡球于2020年4月11日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被盗的63.5KG金属锡球,价值人民币7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锡球五十斤;2.书证:户籍证明、视频监控截图等;3.证人李某丙、曾某某,李某乙、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称量、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昀峰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册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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