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6********,壮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百色市右江区**大酒店楼下的“**”酒吧前的人行道等老乡,因无聊走到**大酒店大门车辆进出口处,左边人行道第一棵绿化树旁的一辆电动车上坐着等,后发现该车踏板上放着一台平板电脑,便心生贪念将该平板电脑盗走,藏匿于出租房内。同月2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出租房内依法提取并扣押了被盗的灰色华为牌平板电脑。经鉴定,被盗的华为牌M6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28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灰色华为M6平板电脑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兴万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31766****;
2、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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