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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安仔”),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路**号**室。因犯盗窃罪,2003年9月1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再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又犯盗窃罪,2018年6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行至怀化市鹤城区胜利新村小鸡冲组,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位于**号的家中,将李某乙放于室内的各类纪念币及现金1000余元盗走。纪念币后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北桔园新村,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尹某某位于**栋**室的家中,将尹某某放于室内价值人民币7474元百年珠宝金750钻石戒指一枚、老庙足金项链一条及老庙足金耳饰一对盗走,后以315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3、2020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行至怀化市鹤城区金碧御园小区,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郭某某位于**栋**单元**室的家中,将郭某某放于室内价值人民币8770元的和天下香烟五条、国窖1573白酒两瓶及联想牌小新Air-14IIL20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其中两条和天下香烟以125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李某乙、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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