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惠阳区**街道办**路**巷**号的家中,趁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洗澡之际,利用杨某某的手机卡及自带的POS机,在猜中杨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秘密后,盗刷信用卡内人民币27505元。同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盗刷了杨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12680元。破案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代其赔偿杨某某4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材料,对账单,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1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0********;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