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街道**村**组**号。2016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朝阳县南双庙镇**村,见该村村民刘某甲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刘某甲家院内,从窗户进入东屋,在屋内未盗得财物,李某甲便离开。又到该村村民刘某乙家,采取同样方式进入其家东屋,将炕席下50余元人民币盗走。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见同村村民张某某家中无人,便从后院翻墙进入院内,从屋门进入屋内,将柜子里的几块硬币盗走。15时许,李某甲又到同村村民李某乙家,翻墙进入院内,从窗户进入西屋,将柜里200余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一笔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李某甲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瑜

检察官助理:温宏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