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徐州市云龙区宣武商贸城南门,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45元。
2.2020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西门“**”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无法鉴定价值。
3.2020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徐州市铜山区**工地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位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位某某的谅解。
4.2020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徐州市云龙区宣武商贸城南门,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部分盗窃犯罪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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