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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峡县**镇**村**路口附近被害人周某某的铲车上将两块骆驼牌电瓶、被害人赤某某的半挂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盗走后销赃至刘某某的废品收购站。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峡县**镇**村**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的黄色挖掘机上的两块电瓶后销赃至刘某某的废品收购站。

3、2019年9月10日前后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峡县**镇**村**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蔡某某的红色半挂车上两块骆驼牌电瓶盗走后销赃至刘某某的废品收购站。

4、2020年7月21日前后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峡县**镇**村**组吴某某家门口将其独山220挖掘机承重轮六个、山重TTM130挖掘机链板六个、山重TTM130挖掘机钎杆两根盗走后销赃。

5、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峡县**镇**车行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发动机九台、钢锅一个盗走后销赃。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盗窃的八块电瓶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10元,所盗其他物品于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赤某某、蔡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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