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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村委**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韩某某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村**幢**号三楼后间的租房内,窃走房间内的一条红色玉石手串、一只银手镯、一个金色珠子手串和八包中华双中支香烟。经认定,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79元。现被窃财物除香烟外,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姬某某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村**幢**号五楼前间的出租房内,窃走房间内的一个老凤祥足金挂坠、一枚梦古珠宝S925 MS钻戒指、一枚白金镶钻的钻戒、一条金镶玉吊坠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只银手镯、一个千足金黄金吊坠、一条银色项链、四颗玉珠子工品和一个圆形吊坠工艺品。经认定,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02元。现被窃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姬某某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村**幢**号五楼前间的出租房内,窃走房间内的一瓶美娜朵M-04柔皙静肤液和一瓶美娜朵M-06百合花多肽原液。经认定,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0元。现被窃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城西街道**村**幢**号五楼前间其租住处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贵金属饰品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夜间入户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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