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22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8月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收购赃物,于2009年8月22日被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人民币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至瑞安市**街道**村**大楼**幢**室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家中卧室柜子里的一铁盒内的23000 余元现金。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在金华监狱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琴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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