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公司**,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园**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赵海,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原系海南**公司员工,其与该公司财务高某某在同一办公室工作。2019年8月6日下午,李某甲发现高某某将公司U盾密码及转账流程记在笔记本上以及U盾放在财务办公桌抽屉,待高某某下班离开后,李某甲盗走高某某放在财务办公室抽屉内的公司U盾。次日,其使用公司U盾从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到其朋友钟某某账户,并对钟某某谎称是工程款,要求钟某某转账至其朋友顾某某账户,同时对顾某某谎称是向朋友所借款项,要求顾某某取出现金10万元交给其本人,再转账6万元到莫某某账户以及扫微信二维码支付1万元到其妹妹李某乙的微信账户。至此剩余3万元在顾某某账户,李某甲向顾某某表示归还顾某某2000元借款,尚剩余2万8千元先存放在顾某某处。
2019年8月8日,顾某某被海口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传唤时向该派出所上缴前述3万元。2019年8月12日,李某甲向海南**公司退还17万元,该公司总经理骆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2019年8月13日,李某甲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振院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园**号,联系方式1998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中国农业银行U盾1个、黑色美图牌手机1部,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保管;
从证人顾某某处扣押3万元,已发还骆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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