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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8********,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海口市美兰区****。2017年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4 路公交车到海口市美兰区南亚广场公交车站下车时,从被害人李某乙的裤兜里将手机1部扒窃后迅速下车逃窜。李某甲逃跑一段路后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手机认证价值人民币1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5.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手机1部扣押在案,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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