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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12号 

  被告人李某甲(音,又名“李某乙”,自报),男,出生日期不详,自报3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自报),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10时2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工地,进入一楼仓库盗窃5捆金环宇牌的电缆线后逃离现场,后将电缆线转卖获利。

 2、2020年4月9日8时24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翻墙再次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工地,在工地一楼空地盗窃1捆金环宇牌的电缆线后逃离现场,后将电缆线转卖获利。

 3、2020年5月11日8时31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翻越铁栅栏进入深圳市**街道**社区**工业园**栋一楼工地,进入房间盗窃一袋电线后逃离现场,后将电缆线转卖获利。

 4、2020年5月13日9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再次翻越铁栅栏进入**街道**社区**工业园**栋一楼工地,进入房间盗窃一袋电线后逃离现场,后将电缆线转卖获利。

 5、2020年5月16日18时14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第三次翻越铁栅栏进入**街道**社区**工业园**栋一楼工地,进入房间盗窃一袋电线后逃离现场,后将电缆线转卖获利。

2020年6月4日晚上20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酒店门口将李某甲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的金环宇牌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7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抓获经过、李某甲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关于李某甲身份及犯罪前科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光盘制作说明;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 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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