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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24日凌晨、2019年11月26日凌晨、2019年11月28日凌晨,多次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园宿舍楼二楼、三楼及四楼盗窃女性内衣裤。

2019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来到龙岗区**街道**号****园宿舍楼,将二楼、三楼及四楼走廊晾晒的部分女性内衣裤偷偷取下,欲逃离现场时被抓获。随后民警在李某甲住所、**街道**号**房查获被盗部分女性内衣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内衣裤;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现场图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辨认材料、监控视频截图、购买记录截图、情况说明;3.被害人柳某某、易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妍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背心1件、文胸17件、内裤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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