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在服刑期间犯逃脱罪,被加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由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窜至南县中鱼口镇、三仙湖镇、南县麻河口镇、浪拔湖镇等地采取撬窗入户、撬门入户、溜门入室等手段进行盗窃作案九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960元。所得赃款赃物均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村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徒手将被害人晏某某开的渔具店玻璃推拉门破坏,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村**组,利用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何某某开的利民超市厨房防护窗破坏,入内盗得香烟、槟榔、猪脚、猪肉等财物(经物价鉴定价值6582元)及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3、2020年5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村**组,利用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开的便利店侧防护窗破坏,入内盗得香烟20包(经物价鉴定价值621元)及现金3000余元。
4、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村**组,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得被害人黄某甲菜籽油80余斤,经物价鉴定价值640元。
5、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村**组,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得被害人黄某乙现金人民币778元。
6、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村**组,采取溜门入室手段盗得被害人卜某某家鸡蛋、鸭蛋约200个。
7、2020年7月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村**组,利用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李某乙家浴室侧窗破坏,入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及凉鞋一双。
8、2020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村**组,利用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姚某某大门玻璃破坏,盗得放置在杂物间雅迪牌电动车一台,经物价鉴定价值1900元。
9、2020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南县**镇**街道,利用钳子将被害人刘某某家开的早餐店大门铁丝网窗破坏,入内盗得王野牌电动踏板摩托车一台、菜籽油、龙虾、刀豆等财物(经物价鉴定价值2829元)及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被告人李某甲前科判决书、户籍资料;
2、被害人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卫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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