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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耒阳市**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罚执行至2014年10月26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橙色广汽传奇越野车从耒阳市至本县**镇**服务区停车场,被害人廖某某驾驶小车亦暂停在该服务区。当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被害人廖某某车内人员小憩之际,通过打开车门的方式,将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两个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手机一台、黄金项链一条及铂金戒指一个。经衡东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的金大祥千足金项链价值1590元,被盗的六福铂PT950戒指价值1533元,合计3123元。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橙色广汽传奇越野车从耒阳市至衡南县**服务区围墙外,刘某某驾驶小车搭载被害人魏某某亦暂停在该服务区。被告人李某甲乘刘某某车内人员小憩之际,通过打开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副驾驶脚踏处的包盗走。被告人李某甲随即躲至该车后面,将包内现金3000元现金拿出,并将包还回车内,随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在***高速**服务区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汽车内查获汽油加油票1张、人民币2700元、电筒1只、折叠小刀1把、自制开锁工具一套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谢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廖某某经济损失145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代为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经济损失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搜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金平

检察官助理:阳丽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证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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