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盗窃,于2018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0至11月,先后在本市网咖、电竞馆等地实施盗窃,窃得他人手机3部,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吴江区震震网咖,窃得张某某价值人民币600元VIVO手机1部,后将手机抵押得款400元;
2.202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工业园区王者电竞馆,窃得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800元华为P30手机1部;
3.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虎丘区马涧商业街网座网咖,窃得李某甲价值人民币800元OPPO手机1部,后将手机抵押得款7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记录、发票等;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 胥飞飞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被刑事拘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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