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至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挖机及运输车辆至邳州市燕子埠镇扒山村南生产路,将该路的垫路石粉挖掘运至邳州市燕子埠镇棠棣埠村,销售给李某乙。共盗取石粉五车,约125吨。经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石粉价值为人民币6406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赃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石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
3.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
4.邳州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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