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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路**号**单元**,现住万州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五次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星光上院小区工地上盗窃电线,前四次均销赃给经营废品收购店的龚某某(另案处理)。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盗窃的电线价值合计827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万州区星光上院小区24号楼一楼仓库盗窃200米全新渝丰牌16平方阻燃电线,并以7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龚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890元。

2.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万州区星光上院小区25号楼三楼仓库盗窃100米全新渝丰牌16平方阻燃电线和200米全新渝丰牌10平方阻燃电线,并以8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龚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157元。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万州区星光上院小区25号楼三楼仓库盗窃100米全新渝丰牌16平方阻燃电线和200米全新渝丰牌10平方阻燃电线,并以9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龚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157元。

4.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用钳子将万州区星光上院小区22号楼4至18楼偶数层楼电井房中已安装好尚未使用的342米渝丰牌10平方阻燃电线盗走,并以1060元的价格销赃给龚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073元。

5.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万州区星光上院小区17号楼18楼电井房内盗剪已安装好尚未使用的电线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后离开现场。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通话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20]9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 年 8 月 10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778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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