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6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西路9号附3号诚信蔬菜配送部门市外,趁被害人胥某某不备,盗走其放于门店旁装蔬菜的泡沫箱子上的华为荣耀30手机一部。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诚信蔬菜门市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20元,现已退赔被害人损失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收条等;
1. 证人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10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1503****)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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