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方红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乡,住黑龙江省迎春镇**站,被告人李某甲2003 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兴隆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08 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2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5日因盗窃罪被双鸭山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2日因盗窃罪被牡丹江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红兴隆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决定,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0点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步行从八五四农场后山至八五二转运站的居住地,途经迎春林业局迎春商厦时发现东面“星期八裤业”门市卷帘门未拉下,屋内关灯,被告人李某甲先来到门市前进行查看,发现门市门未上锁,用手拽开门市的玻璃门进入门市,来到收银台的桌子并打开桌子的抽屉,发现抽屉内有大约500元的现金,被告人将现金盗走返回住处。盗窃的钱被用于吃喝消费。2020年8月15日22点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步行从迎春林业局火车站向北走,途经林苑小区东面“八一果业”门市,发现门市的卷帘门未拉下,门市玻璃门用一块石头虚掩并未上锁,被告人李某甲上前查看,发现屋内无人且关灯拉开玻璃门进入门市内,来到门口的桌子旁把抽屉拉开,将抽屉内的现金大约1000元盗走并返回住处。盗窃的钱被用于吃喝消费。
2020年2月(春节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宝清县新世纪大厦东2 门门市内盗窃现金10300元。
2020年2月(春节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宝清县文体路晟业小区5号楼4单元车库改住宅内盗窃现金1000元。
2020年8月1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八五三农场伊饶路鑫阳光汽车生活馆实施盗窃时被发现。
2020年8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八五三农场五委平房区盗窃一平房,盗窃现金2000元。
2020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八五四农场90号楼16号车库盗窃现金200元。
2020年8月14日21 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八五四农场95号楼22号车库盗窃云牌香烟半条。
2020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八五四农场兴垦公寓一号车库改住宅楼内盗窃现金2000元。
2020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迎春镇“饿了吗”门市内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未能盗窃到现金。
以上盗窃的现金共计17000元,香烟5盒,现金被被告人李某甲用于购买手机一部、夹克服上衣一件,其他用于吃喝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品牌vlvo)紫色、夹克服1件(浅灰色立领)、五盒云烟、人民币1503元。
2.书证:宝清县朝阳派出所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李某甲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李某乙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杨某某、程某某、王某乙、康某某、韩某某、魏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迎春公安分局、虎林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宝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宝清县公安局技术大队、清河派出所、八五四派出所指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李某甲盗窃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李某甲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红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放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迎春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 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