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街道**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会泽县**街新天腾网吧趁被害人李某乙睡着时,将李某乙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偷走。经鉴定,李某乙被盗的手机价值为4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40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移送卷宗2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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