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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网名“某某甲”,已判决)攻击指定的网站,袁某某因自己无法完成攻击任务,便将网站的IP地址转给李某乙(已判决),由李某乙对指定的IP地址实施网络攻击,造成多个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李某甲先后九次支付给袁某某共计54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12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2)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24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3)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54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4)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92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5)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35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6)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69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7)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50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8)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85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9)2018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雇请袁某某攻击他人网站,并给付袁某某1200元,随后袁某某又雇请李某乙攻击他人网站,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李某乙、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雇佣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强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住处,联系方式1376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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