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李某乙(另案处理)将瞿某甲(已死亡)送到被告人李某甲家中,瞿某甲当天将自己杀害了自己的老婆王某甲、继女刘某甲二人的消息告知了李某甲,李某甲在得知瞿某甲杀人的事后,仍收留瞿某甲在家居住一晚,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李某乙17397281301号码的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立案决定书一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说明、李某甲1366079****手机号码2018年9月通话清单、视频侦查报告书、采血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彭某甲、彭某乙、蔡某某、彭某丙、王某乙、刘某乙、朱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丙、宋某某、瞿某乙、周某某、秦某某、汪某甲、汪某乙、刘某丁、彭某丁、王某戊、覃某某、胡某某、刘某戊、瞿某丙、张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甄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桑公(物)鉴(法病)字[2018]3、4号尸体检验意见书、张公物鉴(法物)字[2018]289号、318号鉴定意见书、张公物鉴(法物)字[2019]285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王某甲和刘某甲被杀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瞿某甲是杀害了自己的老婆和继女的犯罪嫌疑人后,继续收留瞿某甲在家居住,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超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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