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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三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旭,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顶拉村民委会椅子山村民小组83号,捕前住: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南街96号四楼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全,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顶拉村民委会椅子山村民小组8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顶拉村民委会椅子山村民小组83号,捕前住: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南街96号四楼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于2019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旭和被告人汪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告人李某乙全为李某甲旭的父亲,李某乙林(在逃)为李某乙全的弟弟。李某甲旭于2019年2月期间发现汪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产生报复杨某某的想法,并将该想法以电话方式告知李某乙全和李某乙林。2019年2月27日晚,李某乙全和李某乙林乘坐高铁从贵州贵阳经广东广州到达广东阳江后来到李某甲旭所租住的位于阳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冈镇南街96号的出租屋。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李某乙林和汪某某四人经商量,决定先由汪某某约杨某某到该出租屋房间见面,四人再以殴打的方式教训杨某某。2019年2月28日早上,杨某某应汪某某之约独自一人来到阳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冈镇南街96号李某甲旭租住的出租屋四某某房间和汪某某见面。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李某乙林三人则在该房间外隐匿,等候杨某某的到来。待杨某某进入房间后不久,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李某乙林就冲入房间,各自用一条从出租屋楼下一木柴堆处拿来的长约四十厘米、碗口粗细的木棍对着杨某某的头部、肩膀、后背、双手、双脚等身体多处部位进行多次殴打。期间,李某甲旭和李某乙全还用脚踢杨某某的胸口,汪某某则用手打了杨某某几巴掌和用木棍打了杨某某的双手。在殴打杨某某的过程中,李某甲旭就杨某某与汪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向杨某某提出赔偿的要求,但杨某某最终没有进行赔偿。杨某某被殴打后称身体不适需要躺下休息,但其躺下后不久就没了动静。李某甲旭、汪某某等人随后发现杨某某有异常,经查看后发现杨某某已经没有呼吸。后经商量,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汪某某三人决定留在案发现场报警投案,李某乙林则决定逃离案发现场。李某甲旭随后拨打110报警和拨打120。在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前,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汪某某决定将殴打杨某某时某某使用的三条木棍放回出租屋楼下的木柴堆处,并重新拿一条木棍到出租屋的房间内伪装成作案凶器。公安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将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汪某某三人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广泛性软组织挫伤致肺栓塞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碧艳

2019年8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旭、李某乙全、汪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光碟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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