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镇**社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镇**社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街道**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街道**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住盂县**镇**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社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东阳市**。
被告人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东阳市**街道**社区**,200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住嵊州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蔡某甲、邹某某、苏某某、赵某甲、陈某甲、华某甲、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和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丙、蔡某甲、邹某某、苏某某、赵某甲等人组成以李某甲、李某丙为首的恶势力套路贷犯罪集团,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找客户、出资、审核,被告人苏某某负责出资,李某丙负责找客户、讨债,被告人蔡某甲、邹某某、赵某甲负责讨债,被告人李某甲和苏某某参与分成,被告人邹某某、蔡某甲和赵某甲领取工资。借款人找到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提出借款需求后,被告人李某甲会通过东阳市房管局和东阳市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财产状况,确定后有保障后以无抵押、月利息5分至1毛5不等的方式出借,再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在一真某某或一真多假的多份借条中签字,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或者现金给付证据。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施压,以实现侵占借款人及担保人合法财产的目的。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丙又纠集被告人陈某甲、蒋某甲、华某甲以无抵押担保借款为幌子,由被告人陈某甲出资,被告人李某丙找客户,被告人华某甲和蒋某甲负责操作,向社会上需要资金的不特定人员出借月利3毛的借款,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或者真假借条,金额是真实借款金额的2倍以上,并制造现金给付证据。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借款人施压,以实现侵占借款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1)2016年2月5日,李某丁明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5万,月利息1毛5,李某甲要求借款人换成陈某丙,由李某丁明和蔡某乙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其中一张真的3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4月4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1日,出借人蔡某甲),一张假的19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3月3日,出借人李某丙),李某丁明支付当月利息5万现金,收到李某丙汇款35万。2016年12月7日,李某丙将陈某丙、李某丁明、蔡某乙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5万的真借条一张,要求归还35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3月1日法院判决归还35万本金及利息,蔡某乙归还李某丙3万,法院从陈某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528033元,此案结清。2017年3月29日,李某丙将陈某丙、李某丁明、蔡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假借条一张,2017年6月7日撤诉,2017年7月29日又起诉,2017年9月8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陈某丙的房屋拍卖中执行了227100元,此案结清。2017年2月17日,李某甲将陈某丙、李某丁明、蔡某乙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9万假借条一张,2017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归还19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陈某丙的拍卖款中执行了286139元。(2)2016年2月7日,李某丁明向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1毛5,由陈某丙、蔡某乙和杜某甲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3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9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12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12日,出借人蔡某甲),李某丁明和陈某丙收到李某丙汇款30万。过了几个月,李某丁明归还了2月7日借款30万,要求拿回借条,李某甲以2月5日的35万借款没还为由不肯归还借条。2018年1月25日,李某甲又将李某丁明、杜某甲、陈某丙、蔡某乙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9万假借条一张,2018年4月20日法院判决归还19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陈某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260000元,已结案。2018年1月26日,蔡某甲将李某丁明、蔡某乙、陈某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8年3月5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3)4月22日,李某丁明又向李某甲借款35万,月利息1毛5,由蔡某乙、李某戊航担保,签了三张借条,其中一张真的3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5月10日,出借人赵某甲),一张假的1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4月22至2016年5月30日,出借人李某丙,汇款后李某甲让李某丁明去银行将这15万现金取回归还),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25日,出借人李某甲)。李某丁明支付当月利息5万现金,收到赵某甲的汇款35万。2017年4月13日,赵某甲将李某丁明、蔡某乙、李某戊航诉至东阳法院,起诉真的35万借条一张,2017年11月6日法院判决归还35万本金及利息,法院已执行到位,本案已结清。2017年5月31日,李某甲将李某丁明、蔡某乙、李某戊航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假借条一张,2017年6月29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法院划扣了李某戊航的存款97500元,已结案。2017年6月6日李某丙将李某丁明、李某戊航、蔡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假的15万借条一张,2017年8月3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法院已执行到位,已结案。(4)9月30日,李某丁明又向李某甲借款25万,月利息1毛5,由陈某丙、蔡某乙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其中一张真的2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6日,出借人赵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2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4日,出借人李某丙),李某丁明收到赵某甲的汇款25万。李某丁明又支付了利息共计40万左右,因利息跟不上,李某丁明被李某甲以起诉相威胁强迫写下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15日,出借人李某甲)用于抵扣以前汇款支付的利息。2017年3月29日李某甲将李某丁明、陈某丙、蔡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5万的真借条一张,2017年8月3日法院判决归还25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陈某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332500元,此案已结清。2017年6月6日,李某甲将李某丁明、蔡某乙、陈某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和10万的假借条两张,2017年8月7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陈某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404333元,已结清。后又跟李某甲协商,由蔡某乙偿还给李某甲36万,还给赵某甲34余某某,还差7万,又单独写了一张7万的借条,这样剩余案件结清。
2、2016年1月23日,徐某甲通过徐某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5万(其中15万帮徐某乙借的),利息一万一天100元,由徐磊磊、徐某丙、徐某丁良担保,签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3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2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6日,出借人蔡某甲),一张19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3月1日,出借人是李某甲),徐某甲支付当月利息3.5万现金,收到李某丙的汇款35万,给徐某乙15万,后又支付利息2万现金,2月26日徐某甲让徐某丙把20万现金归还给李某甲。2016年6月15日,李某丙将徐某甲、徐磊磊、徐某丙、徐某丁良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5万的借条一张,起诉时,李某甲不承认有归还20万的事实,2016年9月9日法院判决归还35万本金及利息,徐某甲上诉认为一审未认定归还20万,2017年1月9日金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某甲于2017年3月3日支付执行款3万,徐某丁良某某2017年3月23日支付执行款1万,3月28日支付执行款388000元,徐磊磊于2017年4月13日代徐某甲支付执行款2万,此案已结清。2016年9月22日蔡某甲将徐某甲、徐磊磊、徐某丙、徐某丁良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2016年12月2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徐某丁良某某2017年3月23日支付执行款19万,此案已结清。2017年4月25日李某甲将徐某甲、徐磊磊、徐某丙、徐某丁良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9万的假借条一张,2017年7月13日法院判决归还19万本金及利息,徐某甲、徐某戊、徐磊磊限制高消费,徐磊磊被执行拘留15天,本案未结。
3、2014年6月14日,郭某甲通过金某甲介绍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月利息6分,因郭某甲在外地,让金某乙借条,郭某甲回来再补借条。金某乙了一张20万汇款借条(出借人李某甲),扣除当月利息1.2万,李某甲汇给郭某甲18.8万。事后郭某甲回来,李某甲让郭某甲补写一张3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9月3日,出借人李某甲),由金某甲担保。2015年1月15日,李某甲把郭某甲、金某甲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0万现金借条1张。4月3日郭某甲归还5万,5月18日归还21万,此案撤诉及结案。2015年4月24日,李某甲又将金某丙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汇款借条1张,总诉金额18.8万,虚假金额18.8万,还让郭某甲出庭证明收到过钱,郭某甲认为已归还不肯出庭作假证,李某甲撤诉。
4、2015年10月18日,金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月利息1毛5,由王某甲、任某甲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2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出借人赵某甲),一张假的19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出借人赵某甲),金某甲收到赵某甲的20万汇款。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2017年7月14日李某甲将金某甲、王某甲、任某甲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20万的真借条1张以及19万的假借条1张,2017年8月31日法院判决归还39万本金及利息,金某甲上诉,鹰潭中院撤销判决发回重申,后赵某甲又起诉,2018年6月14日法院只判决归还161687.47万本金及利息。
5、2014年5月17日,金某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0万,月利息4分,蒋世良担保,因李某甲资金不足,分两次借款。当日签订了一张70万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其中50万汇款,20万现金,现金未给付。当日金某丙支付了当月利息2万现金,收到李某甲的汇款50万。6月10日又签了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当日金某丙支付了当月利息2万现金,收到李某甲的汇款50万。金某丙通过现金支付了大概10万利息,因利息跟不上,蔡某甲威胁金某丙说“不还钱就小心点,要出事情的”,李某甲威胁要对其进行布控,2014年11月5日李某甲将金某丙、蒋世良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70万和50万的借条各一张,要求归还120万本金和利息,12月15日达成调解(2015年1月底前归还50万,其余款项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15万直至付清为止),调解过程中李某甲要求金某丙写下一张20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6月30日,出借人李某甲)和一张20万的现金借条(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出借人李某甲),口头约定50万付过来,两张借条给还。因金某丙未支付50万,只付了2万,李某甲申请法院执行,从金某丁的车辆拍卖中划给李某甲107354元。2015年7月2日李某甲又将金某丙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20万假借条两张,2015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归还40万本金和利息。
6、2017年7月28日,吴刚刚通过“江某某”介绍到东阳市望江南路73号向被告人李某丙借款9万,借期一个月。李某丙以及时还款,只要还9万的借口骗吴刚刚签订一真某某两张借条,一张真的9万汇款借条(出借人李某丙,月利3%,由李某丙汇款),一张假的25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丙,月利3%,实际未给付)。8月28日,吴刚刚拿着吴兴民和蔡某丙父母给的9.27万到望江南路73号归还李某丙,而李某丙让吴刚刚归还34万。吴刚刚不肯支付,把9.27万归还父母。2018年2月23日,李某丙将吴刚刚起诉东阳法院,起诉9万的真借条1张和25万的假借条1张, 7月12日判决要求吴刚刚归还34万本金和利息。
7、2015年11月19日,李某己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1毛5,赵某乙、张某甲、赵某丙和吕惠某某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29.7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出借人赵某甲),一张假的3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26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当日李某己支付了当月利息4.5万,收到苏某某的29.75万汇款。因李某己跟不上利息,被李某甲要求写了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2016年1月27日赵某甲将赵某乙、张某甲、赵某丙、吕惠某某起诉至东阳法院,要求归还29.75万本金和利息,2月14日撤诉,2月22日又起诉,4月8日法院判决归还29.75万本金和利息,法院从赵某乙房子拍卖款中划付给赵某甲39926.96元。2016年2月1日,李某甲将李某己起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要求归还15万本金和利息,李某己归还10万元,李某甲解除查封李某己的房产,2016年7月15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和利息。2016年10月8日,李某丙将赵某乙、张某甲、赵某丙、吕惠某某起诉至东阳法院,要求归还30万本金和利息,2017年2月8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本金和利息,法院从赵某乙房子拍卖款中划付36003元给李某丙。
8、2016年9月2日,傅某甲帮许某甲航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1毛5,由吴某甲、韦某某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3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出借人李某丙),许某甲航给傅某甲4.5万现金,傅某甲付给李某甲作为当月利息,收到李某甲的30万汇款。后傅某甲又多次支付给蔡某甲共计24.6万作为利息,期间又被蔡某甲以不写明天就起诉、查封房子、抓进去相威胁逼迫写了一张假的13万现金借条抵扣13万的利息。2017年6月15日李某丙将傅某甲、吴某甲、韦某某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0万的真借条一张、20万的假借条一张和15万的假借条一张,因庭外和解,傅某甲还了45万,2017年10月18日李某丙撤诉,2018年2月5日李某丙又将30万和20万的借条起诉至东阳法院,总诉金额25.25万本金及利息(扣除2017年10月18日归还的45万),2018年11月1日法院认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而撤诉;2018年2月7日李某丙又将15万的借条起诉至东阳法院,要求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2018年5月4日李某丙撤诉。
9、(1)2016年6月16日,金某戊满某甲傅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月利息1毛5,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2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出借人李某甲,借款人傅某甲,担保人金某戊满),一张十几万的现金借条,金某戊满支付了当月利息3万,收到李某甲的汇款20万。(2)8月16日,金某戊满某乙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毛5,傅某甲和张某乙强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出借人邹某某),金某戊满支付当月利息1.5万现金,收到了李某甲的10万汇款。金某戊满某丙了大概2.0万的利息,因利息跟不上,被要求补写一张假的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8月13日至2016年11月9日,出借人邹某某)和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出借人李某甲)。2017年3月17日李某甲将傅某甲、金某戊满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的真借条一张,2017年4月17日李某甲撤诉。2017年3月17日李某甲将金某戊满、傅某甲、张某乙强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的真借条一张,2017年4月17日李某甲撤诉。2017年3月17日,邹某某将金某戊满、傅某甲、张某乙强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和5万的假借条各一张,2017年4月17日邹某某撤诉。金某戊满、张某乙强、傅某甲的房产被查封,金某戊满某丁妻子卢某甲归还45万,李某甲才全部撤诉结案。
10、2016年10月14日,陈金某甲和乔某某通过郭某丙成等人介绍认识一起向被告人李某丙借款15万,月利息1毛5,借款人乔某某,担保人陈金某甲,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2月17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当日陈金某甲和乔某某付了当月利息22500元,乔某某收到李某丙的15万汇款,陈金某甲和乔某某两人平分。因不付利息,2016年12月12日李某丙将陈金某甲和乔某某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的真借条一张,因乔某某死亡,2017年1月6日撤回乔某某的起诉,2017年4月25日法院判决归还20万本金和利息。2017年5月5日李某甲将乔某某、陈金某甲起诉,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6月2日撤诉,8月16日又将陈金某甲起诉,10月27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和利息。因陈金某甲被拘留,由其父亲陈某戊支付执行款31万。
11、2014年4月23日,张某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6分,任正平担保,签订了一张45万的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其中28.2万汇款,16.8万现金,现金未给付)。扣除当月利息1.8万,张某丙实际收到李某甲的28.2万汇款。张某丙支付了大概七八万的利息。因利息跟不上,2014年10月30日李某甲将张某丙和任正平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45万的借条一张,要求归还45万本金及利息,2014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后未履行。法院执行划扣任正平的存款16921元、296156.38元、7万、8万,共计46万多,此案结清。
12、(1)2015年11月25日,杜高云让周逍天帮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毛,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2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张某丁只担保10万。当日杜高云支付了当月利息1万现金,周逍天收到李某丙的10万汇款。(2)2016年2月5日,杜高云又让周逍天帮忙向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毛5,张某戊和杜高云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1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1日,出借人蔡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杜高云支付了当月利息1.5万现金,收到李某丙的10万汇款。杜高云共支付利息大概20万。因利息跟不上,2016年6月20日李某丙将周逍天、张某丁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真借条一张,2016年11月7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5月10日张某丁和张永安跟李某丙执行和解,执行完毕,此案结清。2016年6月22日,李某甲将周逍天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2万假借条一张,2016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归还12万本金及利息,该案执行完毕,此案已结清。2016年6月22日李某甲将周逍天、杜高云、张某戊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真借条一张,2016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和利息,法院从杜高云的拍卖款中执行了32690元,已执行完毕,已结案。2016年6月21日,蔡某甲将周逍天、杜高云、张某戊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1万的假借条一张,要求归还11万本金及利息,2016年10月27日法院判决归还11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杜高云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32690元,杜高云又交给蔡某甲执行款5000元,2018年7月16日结案。
13、2015年1月9日,赵某己红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0万,月利息8分,李某甲要求借款人写其儿子金某己以及签订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出借人李某甲,借款人金某己,担保人张某己法),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出借人李某甲,借款人金某己,担保人张某己法),李某甲还让赵某己红拿一辆浙GDP****奥迪轿车抵押在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丙,借款人金某庚,借款日期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8日)。当日赵某己红支付月利8万现金,金某己收到李某甲汇款99万,赵某己红和金某己共支付大概30万现金的利息。因利息付不出,蔡某甲找到赵某己红扬言要去宣传,去政协反映,要找其儿媳妇父母闹,又打电话威胁金某己,不付利息就要去找他老婆,要到他岳父母家去找他们,金某己害怕没办法又被要求补写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借期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7月30日),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借期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2月1日)。金某己让表弟赵某丁和朋友蒋金某丁多次汇款支付给李某甲和李某丙利息共计1135000元,金某己还被李某甲补写下一张假的5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借期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8日)和一张假的7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借期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9日)用于抵扣赵某丁支付的11.5万利息,李某甲还将赵某己红的奥迪轿车过户给别人。期间李某甲将金某己、张某己法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真借条1张,假借条3张,总诉讼金额154万,虚假金额55万,因金某己支付利息才撤诉。
14、2016年12月7日,黄国锋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40万,月利息5分,丁美萍和周某甲颜担保,签订了一张65万的借条(借期2016年12月7日至2017日6月11日,出借人李某甲),其中40万汇款,25万现金,现金未给付。当日金某辛实际收到李某甲的40万汇款。金某辛共支付了利息10万。因利息跟不上,2017年11月27日李某甲将黄国锋、丁美萍和周某甲颜起诉至东阳法院,总诉金额65万本金及利息9.1万,虚假金额25万本金。2017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归还65万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扣除2017年1月5日支付利息1.5万,2月15日支付2万,3月16日支付2万,4月18日支付2万,2017年9月20日支付1万)。周某甲颜支付执行款5万,剩余未执行。
15、2014年5月22日,徐某己和马某甲两夫妻向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4分,签订了一张45万的借条(借款人东阳市欧诗曼制衣厂,法人代表徐某己,担保人徐某己、马某甲和金某壬曹,出借人李某甲),其中30万汇款,15万现金,现金未给付。当日收到李某甲的30万汇款。2014年6月26日徐某己支付利息1.2万汇款,9月2日徐某己支付利息1.2万汇款,10月25日马某甲支付利息1.2万,因利息跟不上,2015年1月7日李某甲将东阳市欧诗曼制衣厂、徐某己、马某甲、金某壬曹起诉至东阳法院,要求归还45万本金和利息。2015年1月29日,法院判决归还45万本金和利息。因金某壬曹某某被拘留,只能签订一份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执行款38万,本案结清。
16、(1)2015年8月15日,傅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毛,朱某甲和杜某乙荥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9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9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扣除1万的当月利息,傅某乙收到李某甲的9万汇款。(2)2015年8月29日,傅某乙又向李某甲借款5万,月利息1毛,朱某甲和杜某乙荥担保,签了一张10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8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出借人李某甲,其中5万汇款,5万现金,现金未给付),当日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傅某乙收到李某甲的4.5万汇款。傅某乙付了利息共计大概14万,期间利息跟不上,被李某甲要求补写了一张假的2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8月10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12月2日,出借人蔡某甲)。2017年5月24日,李某甲将傅某乙、朱某甲诉至东阳法院,起诉9万的真借条一张、10万的借条一张、10万的假借条一张,总诉金额28.5万本金及利息,虚假金额15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归还28.5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9月26日李某甲将傅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的假借条一张(蔡某甲债权转让),要求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2018年2月6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傅某乙支付了执行款1万。
17、2014年9月29日,俞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6分,何某甲担保,签了一张40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9日,出借人李某甲),其中30万汇款,10万现金,现金未支付。当日俞某某收到李某甲的汇款30万。俞某某付了利息共计大概30万,因利息跟不上,李某甲和蔡某甲有电话催讨,利息跟不上,就跑到办公室催讨,做在办公室,后被要求写下一张10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9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20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5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21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借条复印件上注明2016年6月2日前汇李某甲账号的钱用于还此笔借款)。2016年8月18日李某甲将俞某某、何某甲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40万借条一张、10万假借条一张,2016年11月9日法院判决归还50万本金和利息。2016年8月26日李某丙将俞某某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假借条一张,9月6日撤诉,2017年4月13日又起诉,2017年7月31日法院判决归还20万本金和利息。
18、(1)2015年10月8日,何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5分,赵某戊豪担保,签订了一张20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1月10日,出借人李某丙,其中10万汇款,10万现金,现金未给付)。当日何某甲收到李某甲的3万汇款,10月10日收到李某丙的7万汇款。2016年4月18日,李某丙将何某甲、赵某戊豪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的借条一张,总诉金额20万本金及利息,虚假金额10万本金及利息,2016年11月2日法院判决归还180228.14万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了何某甲于2015年11月25日、12月4日分两次归还的共计3.1万),2018年4月17日何某甲的老婆王某乙交付执行款180229元。(2)2015年12月25日,何某甲向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5分,张某庚荣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6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3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当日何某甲收到李某丙的8.7万汇款。2016年4月10日,李某丙将何某甲、张某庚荣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6万的假借条一张,2017年5月8日法院判决归还16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王某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245013万。2016年4月18日,李某丙将何某甲、张某庚荣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的真借条一张,2016年9月14日法院判决归还8.7万本金及利息。何某甲的老婆王某乙交纳执行款2万,从王某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133400元,此案结清。
19、(1)2015年12月8日,何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0万,月利息1毛,由张某辛、何某甲、张某庚荣、赵某戊豪、杜某丙担保,签订三张借条,一张真的10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出借人苏某某,苏某某汇款100万),一张130万的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3月2日,出借人李某丙,由李某丙汇款,由李某丙汇款30万,现支10万归还,李某丙再汇50万、50万),一张假的60万借条(借期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3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由李某甲汇款30万,何某乙从银行取出30万归还李某甲,而李某甲还拍摄了何某乙拿着30万现金的照片,实际这30万现金也未给付)。当日何某乙支付了当月利息10万现金,实际收到汇款共计220万。2016年2月1日苏某某将何某乙、张某辛、何某甲、张某庚荣、赵某戊豪、杜某丙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00万的真借条一张,2017年9月4日法院判决归还100万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10日李某丙将何某乙、张某辛、何某甲、张某庚荣、赵某戊豪、杜某丙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30万的借条一张,2017年9月4日法院判决归还130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杜某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221138.36元,从张某庚荣其他案件执行了46280元,从赵某戊豪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86027元,何某乙支付执行款15082.36元,2018年6月13日张某辛归还120.5万,免除了张某辛的担保责任。2016年4月13日,李某甲将何某乙、张某辛、何某甲、张某庚荣、赵某戊豪、杜某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6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6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归还564807.6万本金及利息(扣除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13日支付的各2.8万),法院从张某庚荣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8281.55元,从杜某丙的房产拍卖款中执行了114856.48元,又执行张某庚荣其他案的执行款16165元,杜某丙支付了2万执行款,2018年6月13日张某辛归还70万,本案结清。(2)2015年12月10日,何某乙又向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1毛,由张某辛、何某甲、张某庚荣担保,签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2月10至2015年12月16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28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20日,出借人苏某某,现金未给付)。当日何某乙支付了当月利息5万现金,收到李某丙的汇款50万。2016年4月13日李某丙将何某乙、张某辛、何某甲、张某庚荣诉至东阳法院,起诉50万的真借条一张,2016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归还50万本金及利息,何某乙支付执行款6657元,从张某庚荣其他案执行了17800元,2018年6月13日张某辛归还76.5万,本案已结清。2016年4月12日李某丙将何某乙、张某辛、何某甲、张某庚荣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6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何某乙支付执行款1331.4元,从张某庚荣的其他案执行了3560元,2018年6月13日张某辛归还15万,本案已结清。2016年4月10日苏某某将何某乙、张某辛、何某甲、张某庚荣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2017年9月4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3)2016年2月7日,何某乙向李某甲借款6万,无利息,何某甲担保,签了一张20万的借条(借期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3月5日,出借人李某甲,其中汇款6万,现金14万,现金未给付)。因何某乙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李某甲陆续让何某乙补写了三张假借条,一张10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6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15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5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和一张15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5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2017年5月3日李某甲将何某乙、何某甲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的借条1张,10万、15万、15万的假借条3张,2017年6月14日法院判决归还60万本金及利息,何某乙支付执行款7988.4元。
20、2017年5月12日,马某乙、楼某甲让汤某甲峰向被告人李某丙借款10万,利息一万一天100元,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7.9万汇款借条(借期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借期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2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扣除半个月利息1.5万及6000元的中介费,汤某甲峰实际收到李某丙的7.9万汇款,当天取现给马某乙。2017年12月4日,李某丙将汤某甲峰诉至东阳法院,起诉7.9万真借条一张,2017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归还7.9万本金及利息。2018年3月8日,李某丙将汤某甲峰诉至东阳法院,2018年6月6日法院因涉嫌虚假诉讼驳回李某丙的起诉。
21、(1)2016年5月16日,陈某己、许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毛5,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8.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出借人赵某甲,借款人陈某己,许某乙担保),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7月1日,借款人许某乙,陈某己担保,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支付。扣除1.5万的当月利息,陈某己收到赵某甲的汇款8.5万,陈某己和许某乙平分。到了6月,陈某己归还了5万本金,许某乙支付利息共计1.1万。2016年10月8日赵某甲将陈某己、许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8.5万的真借条一张,2016年12月8日法院判决归还37550元本金及利息(扣除赵某甲承认陈某己于2016年6月16日支付的5万)。2016年10月9日,李某丙将许某乙、陈某己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2016年12月8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2)2016年7月30日,陈某己、蔡某丁又向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5毛,由陈某己借款,蔡某丁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9万汇款借条(借款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9月30日,出借人邹某某),现金未支付。扣除1.5万的当月利息,陈某己收到李某甲的汇款8.5万,陈某己和蔡某丁平分。陈某己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1.5万,蔡某丁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1.5万。2017年2月17日,李某甲将陈某己、蔡某丁诉至东阳法院,起诉9万的真借条一张,7月17日法院判决归还8.5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4月13日邹某某将陈某己、蔡某丁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5月15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
22、2015年7月31日,张某壬波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40万,月利息1毛5,由郭某丁、李某庚高、胡某甲刚担保,签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4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张某壬波预付了当月利息,收到李某甲的40万汇款。催讨利息过程中,蔡某甲多次带人上门催讨,威胁不付利息就要拉家具,要去胡某甲刚店里闹事,胡某甲刚某甲被蔡某甲威胁要到店里闹事为由强迫写下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出借人蔡某甲)。张某壬波和胡某甲刚某乙了几个月的利息后无法继续支付高额利息。2016年5月18日李某甲将张某壬波、郭某丁、李某庚高、胡某甲刚诉至东阳法院,起诉40万的真借条1张以及15万的假借条1张。2016年5月18日,蔡某甲将胡某甲刚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的假借条1张。经协商由胡某甲刚偿还81万,2014年7月4日李某甲和蔡某甲都撤诉,7月5日,胡某甲刚汇给李某甲81万。
23、2015年8月6日,陆某某到东阳市望江南路73号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5万,月利息9分,由胡某乙和蒋某丙珍担保,签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2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10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由李某甲汇款),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27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都某某给付。李某甲知道蒋某丙珍的担保资格不够,让陆某某叫赵某己刚过来担保,25万汇款借条重写一张,担保人换成赵某己刚,赵某己刚还为两张15万的现金借条出具担保函。陆某某通过现金付了利息共计7万,后因利息付不出,李某甲叫陆某某补了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实际未给付),还让陆某某在借条上注明“2016年11月1日本人、胡某丙支付宝账号汇入李某甲卡上的微信和支付宝上用于还此款”。2017年3月17日,李某甲将陆某某、胡某乙、蒋某丙珍、赵某己刚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5万的真借条一张以及15万的假借条两张,4月19日判决归还55万本金和利息,10月20日陆某某归还15万。
24、2014年5月13日,潘剑锋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0万,月利5分,何某丙担保,签了一张真的200万汇款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其中汇款186万,现金14万,现金未给付),扣除一个多月的利息14万,收到李某甲汇款186万。因利息跟不上,李某甲让潘剑锋叫叶某某为200万借条补写担保函,还有潘剑锋被李某甲要求补写了一张假的16万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9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潘剑锋支付利息共计七八十万。在此期间,李某甲方的一个有纹身的人在车上拿出刀威胁潘剑锋,尽快还掉,否则同归于尽,李某甲也当面威胁自己和主审法官关系好,黑道白道通吃。2015年5月22日,李某甲将潘剑锋、何某丙、叶某某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0万的借条一张,2015年9月2日法院判决归还200本金及利息,潘剑锋上诉,2016年2月1日金华中院法院撤销原判决,判决归还200万本金及利息(扣除潘剑锋已支付的20万利息),2016年4月18日潘剑锋、叶某某、何某丙与李某甲达成和解,叶某某支付执行款2万, 李某辛支付执行款1万,潘剑锋支付执行款1万,何某丙支付执行款4.5万和2万,后又支付了大概30万,后李某甲在叶某某被拘留期间,要求叶某某儿子龙某某为200万借条担保,补写担保函,2018年1月25日,李某甲将龙某某起诉,要求其为200万履行担保义务,后龙某某支付2万元,该案和解结案。2015年5月6日,李某甲将潘剑锋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6万假借条一张,2015年9月7日法院判决归还16万本金及利息,划扣潘剑锋的存款6000元,从潘剑锋妻子的车辆拍卖款中执行了23万,此案已结清。
25、2014年9月4日,叶某某、李某辛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30万,利息5天3万,潘剑锋、蔡某戊、张某癸担保,签了一张真的13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20日,出借人李某甲),叶某某支付了5天利息3万,收到李某甲的汇款130万。因利息跟不上,叶某某被李某甲要求补写了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5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6月4至2015年7月4日,出借人李某甲)和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20日,出借人李某甲),当日叶某某支付了利息3万,又付了大概80万利息。期间,李某甲和蔡某甲就到李某辛的办公室讨要本息,表示不还钱就要搞掉他的工作,2015年7月3日李某甲将叶某某、李某辛、潘剑锋、张某癸、蔡某戊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30万的真借条一张,2016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归还130万本金及利息,法院划扣张某癸的执行款230934元,2017年1月18日李某甲跟潘剑锋、张某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张某癸又归还5万,蔡某戊交了8万,划扣张某癸的存款224213.61元和230580.76元,张某癸又交了执行款68万,此案已结清。2015年7月2日李某甲将叶某某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2015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叶某某上诉,鹰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14日李某甲将叶某某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和10万的假借条各一张,2015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归还25万本金及利息。
26、2014年7月2日,潘某甲栋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5分,金某丙杨某甲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甲)。当日潘某甲栋收到李某甲的汇款50万,支付了当月利息2.5万。潘某甲栋付了大概10万现金的利息,通过汇款、微信、支付宝支付了245050元的利息,其中支付了本金15.5万(其中2016年6月5日付了12万),期间因利息跟不上,被李某甲以起诉相要挟补写了四张借条作为利息,其中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7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15日,出借人蔡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30日,出借人李某甲)。2016年6月24日李某甲将潘某甲栋、金某丙、杨某甲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真的50万借条一张某子的20万借条一张,8月19日撤诉,2017年11月3日又起诉,2018年3月15日法院判决归还70万本金及利息。
27、(1)2015年5月27日,郭某戊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70万,月利息1毛,陈某庚、郭某己、张某丑担保,签了一张90万的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7月27日,出借人李某甲,李某甲汇款30万,让郭某戊去取20万现金归还,李某甲再汇款60万),当日郭某戊支付了当月利息7万现金,收到李某甲的70万汇款。(2)6月12日,郭某戊向李某甲借款20万,借十天,利息十天2万,李某甲要求借款人换成郭某己,郭某戊担保,当时签了一张35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21日,其中20万汇款,15万现金,出借人李某甲),郭某戊支付了利息2万现金,郭某己实际收到李某甲汇款20万,再汇给郭某戊20万。(3)9月6日,郭某戊向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1毛,郭某己和李某壬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3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0月15日,出借人李某丙),当日郭某戊支付了当月利息3万现金,收到李某丙汇款30万。因利息跟不上,郭某戊又被蔡某甲要求补写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5日,出借人李某甲)以及一张假的9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2月3日,出借人李某甲)。后来郭某戊又支付利息大概30万现金,汇给蔡某甲9.4万,汇给李某甲1.5万。2016年5月13日李某甲将郭某己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5万的借条一张,法院判决归还35万本金及利息,郭某己支付执行款484633元,此案已结清。2016年6月15日,李某丙将李某壬、郭某己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6年9月28日李某丙撤诉,2017年3月14日李某丙又起诉,2017年8月10日法院判决归还20万本金及利息,李某壬和郭某己共交付执行款31.4万,此案结清。2016年4月19日李某甲将郭某戊、陈某庚、郭某己、张某丑诉至东阳法院,起诉90万的借条一张和15万的假借条一张,东阳法院判决,李某甲上诉,金华中院撤销东阳法院的判决,要求归还90万本金及利息,认定郭某戊父亲郭某庚代为支付的9万元冲抵前述的15万元借款的利息。2016年4月18日,李某丙将郭某戊、李某壬、郭某己诉至东阳法院,起诉真的30万借条一张,2016年5月5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10日李某甲将郭某戊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9万的假借条一张,2016年12月7日法院判决归还9万本金及利息。期间,李某甲和蔡某甲威胁说和法院关系很熟,不还钱可以随时把房子和车子拍卖掉。
28、(1)2015年8月28日,许某甲航向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7分,王旭斌、蒋某丁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出借人苏某某),一张假的2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出借人李某丙,收到李某丙汇款20万,许某甲航取现归还)。当日许某甲航支付了当月利息3.5万现金,收到苏某某的汇款50万。(2)2015年9月16日,许某甲航向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7分,蒋某戊、王旭斌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3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3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0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许某甲航支付了当月利息3.5万,收到李某甲的汇款50万。(3)2015年10月27日,许某甲航向李某甲借款40万,月利息7分,蒋某戊,许某丙、蒋某丁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65万的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许某甲航取款25万归还),一张10万的现金借条(借款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当日许某甲航支付了当月利息2.8万现金,实际收到李某丙的40万汇款。(4)2015年11月13日,许某甲航向李某甲借款40万,月利息7分,蒋某戊、吕璐露、王旭斌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62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出借人李某丙,其中40万汇款,22万现金,现金未给付),一张55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9日,出借人赵某甲,其中40万汇款,15万现金,现金未给付)。当日许某甲航支付了当月利息5.6万,实际收到李某丙和赵某甲的汇款共计80万。(5)2015年11月27日,蒋某丁帮许某甲航向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1毛,许某甲航、许继刚、马某丙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65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出借人李某丙,其中50万汇款,15万现金,现金未给付),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1月23至2015年12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当日蒋某丁支付了当月利息5万,收到李某丙的汇款50万。(6)2016年4月1日,许某甲航向李某甲借款70万,月利息7分,吴某甲、蒋某戊、许继刚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7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3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收到李某丙的30万汇款,从银行取现归还),一张假的2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许某甲航支付当月利息4.9万现金,实际收到李某甲的68.5万。(7)2016年5月10日,许某甲航向李某甲借款12万,月利息1毛8,王旭斌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2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6日,出借人苏某某),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6月3日,出借人李某甲)。当日许某甲航支付当月利息2.16元现金,收到苏某某的汇款11.5万。(1)2017年7月9日,苏某某将许某甲航、王旭斌、蒋某丁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50万的真借条一张(借期2015年8月28日)和12万的真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5月10日),2017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归还61.5万本金及利息。(2)2016年12月16日,李某甲将许某甲航、蒋某戊、王旭斌诉至东阳法院,起诉50万真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9月16日)和30万假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9月6日),2017年1月16日撤诉;2017年6月6日李某甲又将30万假借条起诉,2017年9月21日李某甲撤诉;2018年1月16日李某甲又将30万假借条起诉,2018年3月14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本金及利息。(3)2017年6月6日李某甲将许某甲航、吴某甲、蒋某戊、许继刚、王旭斌诉至东阳法院, 起诉70万的真借条一张和30万的假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9月6日),2017年6月14日撤诉。(4)2017年5月31日李某甲将许某甲航、蒋某戊、王旭斌、吴某甲、许继刚诉至东阳法院,起诉50万的真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9月16日)和25万的假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4月2日),2017年9月1日法院判决归还75万本金及利息。(5)2016年11月11日李某丙将许某甲航、吴某甲、蒋某戊、许继刚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0万的假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4月2日),2016年11月21日撤诉。2016年12月16日李某甲将许某甲航、吴某甲、蒋某戊、许继刚诉至东阳法院,起诉70万的真借条一张和25万的假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4月2日),2016年12月27日李某甲撤诉。2016年12月16日李某丙将许某甲航、吴某甲、蒋某戊、许继刚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0万的假借条一张(借期2016年4月2日),2016年12月26日李某丙撤诉,2017年5月17日李某丙又将30万假借条起诉,2017年11月1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6月6日,李某甲又将70万真借条起诉,2017年9月14日法院判决归还68.5万本机及利息。(6)2016年11月11日,李某丙将许某甲航、蒋某丁、许某丙、蒋某戊诉至东阳法院,起诉65万的借条一张和10万的假借条一张(借期2015年10月27日),2016年11月21日撤诉,2016年12月16日又起诉,2017年1月16日撤诉。2017年5月17日,李某丙将许某甲航、蒋某丁、许某丙、蒋某戊、吕璐露、王旭斌诉至东阳法院,65万的借条一张和62万的借条一张,2017年11月1日法院判决归还65万本金及利息和62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5月18日,李某丙又将蒋某丁、许继刚、马某丙、许某甲航诉至东阳法院,起诉65的借条一张(借期2015年11月27日),2017年9月28日法院判决归还65万本金及利息,马某丙交了执行款50万、41万。
29、2014年7月24日,马某丁辉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4万,月利息6分,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4万汇款借条(借期2014年7月24日开始,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8万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9月30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马某丁辉支付了当月的利息2400元现金,收到李某甲的4万汇款。马某丁辉共支付了大概五六个月的利息,每个月2400元。因利息跟不上,2015年3月19日李某甲将马某丁辉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真借条1张,假借条1张,起诉总金额12万本金及利息,含虚假金额8万。2015年4月24日法院判决归还12万本金和利息。
30、2016年1月15日,蒋某丙珍和厉某甲两夫妻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9分,借款人厉某甲,担保人蒋某丙珍和汤某乙,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出借人苏某某),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2月3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当日付了当月利息9000元现金给李某甲,蒋某丙珍收到苏某某的10万汇款。蒋某丙珍通过现金付了大概2万,因利息跟不上,2016年10月9日李某丙将厉某甲、蒋某丙珍、汤某乙起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要求归还10万现金假借条本金和利息,2017年8月10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和利息。2016年10月16日,苏某某将厉某甲、蒋某丙珍、汤某乙起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要求归还10万汇款真借条本金和利息,2017年5月8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和利息。
31、2015年4月13日,厉某乙帮蒋某丙珍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40万,月利息9分,徐某庚和杜某乙荥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4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厉某乙支付了当月利息3.6万现金,次日收到李某甲的40万汇款。厉某乙通过现金支付大概20万利息,期间因利息跟不上,李某甲要求增加担保人,蒋某丙珍和厉某甲两夫妻为40万和20万担保,而吴某乙只为40万担保,徐某庚还被李某甲要求补写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丙,借期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4日)用于抵扣12月10日厉某乙汇入李某丙账户的4.4万。2016年4月26日李某甲将厉某乙、徐某庚、杜某乙荥、蒋某丙珍、厉某甲、吴某乙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40万的真借条一张和20万的假借条一张,法院判决归还40万本金及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扣除了2015年10月8日归还款项16000元、2016年2月6日归还款项100000元某甲2016年4月14日归还款项20000元)和20万本金及利息。厉某乙等人上诉金华中院,金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执行划扣徐某庚的存款45061.27元,从厉某乙的车辆拍卖中执行到37692元,徐某庚等人又还款大概42万。
32、(1)2015年8月24日,许某甲光向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6分,王某丙和蒋某己担保,签订一张40万的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出借人李某丙),当日许某甲光支付了当月的利息1.8现金,收到李某丙的10万汇款,又卡里取出10万还给李某甲,次日许某甲光又收到李某丙的30万汇款,到了11月份归还20万本金,欠着10万本金。(2)2016年4月3日,许某甲光向李某甲借款40万,月利息6分,许某甲献、蒋某己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4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3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6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当日收到李某丙的10万汇款,由蔡某甲陪同从银行取出归还),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5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许某甲光支付了当月利息2.4万,收到李某甲的汇款40万。(3)2016
年5月12日,许某甲光向李某甲借款75万,月利息6分,许某丁、许某甲献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75汇款借条(出借人赵某甲),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8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25日,出借人蔡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许某甲光支付了当月利息4.5万,收到赵某甲的汇款75万。许某甲光还被李某甲强迫补写了一张假的2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9日,出借人李某甲)用于抵扣2016年12月15日前汇给李某甲的利息。2017年2月20日李某甲将许某甲光、蒋某己、许某甲献诉至东阳法院,起诉40万的借条一张,2017年5月12日法院判决归还27.25万本金及利息(扣除2016年4月29日的6000元,2016年5月5日的还款10万,2016年12月16日的还款30100元)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2017年8月30日李某丙将许某甲光、许某甲献、蒋某己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假借条一张,2018年1月2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2月17日,李某甲将许某甲光、蒋某己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2017年5月12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2017年5月2日,赵某甲将许某甲光、许某甲献诉至东阳法院,起诉75万的真借条一张,2017年8月1日法院判决归还48.5万本金及利息(扣除许某甲光支付的5个月利息以及许某丁于2017年4月12日还款40万)。2017年9月6日,蔡某甲将许某甲光、许某甲献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8年1月2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8月30日李某丙将许某甲光、许某甲献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8年1月22日法院判决归还20万本金及利息。经协商,许某丁还了40万,许某甲献还了75万,蒋某己还了40万。
33、2015年7月14日,李某癸通过潘某乙介绍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1毛,马王芳和金某癸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3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23日,出借人苏某某),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30日,出借人李某甲),潘某乙为借款中的5万担保。当日李某癸付了当月利息3万现金,收到苏某某的30万汇款。李某癸付了利息共计40.3万。因利息跟不上,2017年3月29日苏某某将李某癸、马王芳、金某癸和潘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要求归还30万本金和利息,8月30日撤回对潘某乙的起诉,同时判决归还30万本金和利息。2017年4月13日李某甲将李某癸、马王芳、金某癸诉至东阳法院,要求归还15万本金和利息,2017年9月12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和利息。
34、2015年8月6日,王某丁向李某甲借款100万,月利息8分,金某子、赵某辛宝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11月6日,出借人苏某某),一张假的3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11月20日,出借人李某甲)。当日王某丁收到苏某某的汇款45万,次日又收到苏某某的汇款50万和5万,王某丁从卡里取现5万和3万作为当月利息给李某甲。王某丁付了利息共计大概80多万现金,因利息跟不上,2016年6月27日苏某某将王某丁、金某子、赵某辛宝诉至东阳法院,起诉真的100万借条一张,2016年9月18日法院主持调解,赵某辛宝某某了执行款120万,金某子交了执行款7万。2017年3月7日,李某甲将王某丁、金某子、赵某辛宝诉至东阳法院,起诉假的30万借条一张,2017年5月3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11月13日,李某甲和金某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金某子归还40万。
35、2016年1月份,徐某丁栋叫张某寅峰帮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月利息1毛5,借款人张某寅峰,担保人徐某丁栋,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20万汇款借条,一张假的21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3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当日徐某丁栋给了当月利息3万现金,收到李某丙的汇款20万。张某寅峰付了利息共计10万元。因跟不上利息,2016年10月16日李某丙将张某寅峰和徐某丁栋起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要求归还21万本金和利息,2017年2月17日法院判决归还21万本金和利息。因张某寅峰要被拘留,又支付给李某丙5万。
36、(1)2015年9月11日,吴某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60万,月利息1毛,担保人金某丑、金某寅,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6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3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1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吴某丙支付了当月利息6万现金,收到李某甲的60万汇款。2017年7月10日,李某甲将吴某丙、金某寅和金某丑起诉至江西余江法院,总诉金额90万及利息,虚假金额30万及利息,2017年8月11日撤诉;2017年12月31日又将60万起诉,2018年5月17日撤诉。金某寅被李某甲以法院拍卖房子相威胁,从2018年1月31日起给李某甲的34万还款被强迫用于折抵在30万的假借条上,吴某丙从2017年10月18日起给李某甲的20万还款被强迫用于折抵在30万的假借条上,60万的借条原件还在李某甲手上。(2)2015年9月25日,吴某丙向李某甲借款100万,月利息1毛,担保人金某丑、金某寅、方某甲宏和任某乙,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9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吴某丙支付了当月利息10万,收到李某甲的100万汇款。2017年2月17日,李某甲将吴某丙、方某甲宏、金某寅、金某丑、任某乙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金额100万及利息,2017年5月17日法院判决归还100万本金及利息,法院划扣方某甲宏的存款45700元,从任某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28874.3元,从方某甲宏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227852.7元;2017年2月17日,李某甲又将假的29万借条起诉至东阳法院,2017年5月17日法院判决归还29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任某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8294元,从方某甲宏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34057.8元。(3)2015年11月30日,吴某丙向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1毛,金某丑和金某寅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65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出借人李某丙,其中50万汇款,15万现金,现金未给付),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1月29日至2015年12月3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当日吴某丙支付当月利息5万,收到李某丙的汇款50万。2016年10月8日,李某丙将吴某丙、张某卯萍、金某丑、金某寅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金额65万及利息,虚假金额15万及利息,2016年12月12日法院判决归还65万本金和利息,法院从金某寅的存款中划扣了270798元,金某丑又交了执行款2万,吴某丙交了执行款45万,此案已结清。而2017年3月25日和5月10日委托别人汇给李某丙的共计15万被用于折抵15万的假借条。(4)2015年12月份,吴某丙向李某甲借款150万,签了四张借条,一张真的10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1日,出借人李某丙,担保人李某子、金某丑、金某寅),一张假的50万借条(借期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2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担保人吴某丁强、金某丑、金某寅,其中30万汇款,20万现金,现金未给付,30万汇款吴某丙从卡里取现归还),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30日,出借人苏某某,担保人李某子、金某丑、金某寅),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28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担保人李某子、金某丑、金某寅)。12月22日,吴某丙支付了当月利息15万,实际收到李某甲的150万汇款。2016年12月7日,李某丙将吴某丙、金某丑、金某寅和李某子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0万借条一张,金额100万及利息,2017年2月6日法院判决归还100万本金和利息,法院划扣金某丑的存款共计138429.09元,划扣李某子的存款20469.93元,划扣金某寅的存款22100元;2017年2月17日,李某甲将吴某丙、金某丑、金某寅、吴某丁强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假的50万借条一张,诉虚假金额50万及利息,2017年8月22日法院判决归还50万本金和利息,吴某丁强交了执行款81万,此案已结清。2017年4月6日,苏某某将吴某丙、金某丑、金某寅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真的50万借条一张,起诉金额5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7月11日法院判决归还50万及利息。而吴某丙委托别人支付的利息共计19万被折抵了20万的假借条。(5)2016年2月6日,吴某丙向李某甲借款100万,月利息1毛2,金某丑、任某乙和吴某戊珠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10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50万借条(借期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16日,出借人李某甲,其中汇款25万,现金25万,25万汇款吴某丙取现归还),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5日,出借人蔡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吴某丙支付利息12万现金,收到李某丙的88.5万汇款。2017年5月31日,李某甲将吴某丙、任某乙、吴某戊珠、金某丑起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0万借条一张(李某丙将债权转让给李某甲),诉金额100万本金和利息,2017年6月30日法院判决归还88.5万本金及利息,法院从任某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25311元;2016年10月8日,李某甲起诉50万假借条一张,诉虚假金额50万及利息,2016年12月12日法院判决归还50万本金及利息。
37、(1)2015年3月18日,周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0万,月利息1毛,担保人吴某丙、韦晓东,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27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3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20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周某乙支付了当月利息10万现金,收到李某甲的100万汇款。周某乙支付了利息共计大概20万,2015年6月29日李某甲将周某乙、吴某丙、韦晓东起诉至东阳法院,总诉金额130万本金及利息,虚假金额30万本金及利息,2015年7月14日,吴某丙跟李某甲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7月15日前吴某丙归还50万,8月5日前还20万,9月15日前还40万,剩余免除,已履行),2015年7月15日李某甲撤诉,已结清。(2)2015年5月14日,周某乙向李某甲借款100万,月利息1毛,马某戊、王某戊担保,签了两张借条,一张120万的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3日,出借人李某甲,周某乙从收到的汇款中取出20万归还),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3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周某乙支付了当月利息10万现金,实际收到李某甲的100万汇款。2015年6月29日李某甲将周某乙、马某戊、王某戊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20万的借条一张和1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5年12月25日法院判决归还1295059.44元本金及利息(扣除王某戊于2015年7月15日支付的5万),法院从周某乙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24217元,马某戊支付执行款75万。
38、(1)2015年7月28日,金某丑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1毛,担保人吴某丙和方某甲宏,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7日,出借人苏某某),一张假的2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10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支付。当日金某丑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5万现金,收到苏某某的50万汇款。(2)2015年9月14日,金某丑向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1毛,担保人吴某丙、陈某辛素,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10月13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3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12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当日金某丑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5万现金,收到李某甲的50万汇款。(3)2015年10月16日,金某丑向李某甲借款70万,月利息1毛,担保人吴某丙、金某辛、金某卯,签了两张借条,一张90万的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30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5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0月17日至2015年11月1日,出借人李某丙,现金未给付)。当日金某丑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7万现金,李某丙汇款20万,金某丑取出28万归还,其中8万是以前欠着的利息,李某丙再汇款70万。(4)2015年12月8日,金某丑向李某甲借款70万,月利息1毛,担保人吴某丙、金某辛、金某卯,签了两张借条,一张85万的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22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3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金某丑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7万现金,李某丙汇入30万,金某丑取出15万归还,李某丙再汇入55万。金某丑支付利息共计200多万现金,2017年3月29日,苏某某将金某丑、吴某丙、方某甲宏诉至东阳法院,起诉50万的真借条一张,2017年5月25日法院判决归还50万本金及利息,吴某丙交了执行款9000元,从方某甲宏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49296.4元。2017年3月7日李某甲将金某丑、吴某丙、方某甲宏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5万的假借条一张,2017年4月20日法院判决归还25万本金及利息。方某甲宏交了执行款15万,后李某甲出具30万执行款到位,本案结清。2016年8月18日,李某甲将金某丑、陈某辛素、吴某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50万的真借条一张,2016年11月18日李某甲撤诉,2016年12月15日李某甲又起诉,2017年3月20日法院判决归还50万本金及利息,陈某辛素交了执行款15572元。2016年9月22日,李某丙将金某丑、陈某辛素、吴某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8年11月18日撤诉,2016年12月15日又起诉,2017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归还本金12.87万元某甲利息,法院划扣了金某丑10690元的存款,其中7401元还给李某丙。2018年11月18日金某丑和李某甲签订50万和30万借款的还款协议,但只还了30万,后来陈某辛素和李某甲又签订还款协议,陈某辛素共计还款80万(其中15万是金某丑的),此两案已结清。2017年2月17日李某甲将金某丑、吴某丙、金某卯、金某辛诉至东阳法院,起诉90万和85万的借条(债权李某丙转给李某甲)各一张,总诉金额175万及利息,虚假金额35万及利息,2017年5月17日法院判决归还175万本金及利息。2016年11月7日李某丙将金某丑、吴某丙、金某卯、金某辛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2017年1月10日李某丙撤诉,2016年11月7日李某甲将金某丑、吴某丙、金某卯、金某辛,起诉22万的假借条一张,2017年1月10日李某甲撤诉。2017年1月9日,金某丑和李某甲、李某丙签订15万和22万借款的还款协议,当日还款25万。后来金某丑又还款共计61万。
39、2014年7月14日,葛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月利息大概5分,担保人陈某壬,签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2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9月14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当日葛某甲支付当月利息1万,还扣除2000元利息,收到李某甲的19.8万汇款。后来葛某甲又支付利息一两万现金,2015年1月7日,李某甲将葛某甲、陈某壬起诉至东阳法院,总诉金额30万本金及利息,含虚假金额10万本金及利息,2015年1月29日法院判决归还29.8万本金及利息。2015年2月4日,陈某壬还款23.6万。
40、2016年1月25日,韦向东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月利息1毛5,葛某乙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2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2月17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韦向东付了当月利息3万现金,收到李某丙的20万汇款。韦向东支付利息共计大概19万,因利息跟不上,又被李某甲要求补写了一张假的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出借人李某甲)和一张假的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3月15日至2014年4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2016年12月12日李某丙将韦向东、葛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借条一张,要求归还2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4月5日法院判决归还197400元本金及利息,法院从韦向东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67286.55元。2016年12月12日李某甲将韦向东、葛某乙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5万假借条一张,要求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4月11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2016年12月15日,李某甲将韦向东诉至东阳法院,起诉5万的假借条两张,要求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4月25日李某甲撤诉。而韦向东汇入李某丙和蔡某甲的利息不予承认。
41、2014年4月21日,徐某辛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月利息5分,杜某丁超担保,签了一张30万的借条(借期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出借人李某甲,其中汇款19万,现金11万),扣除当月利息1万,徐某辛收到李某甲的19万汇款。徐某辛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2万。2014年9月1日,李某甲将徐某辛、杜某丁超起诉至东阳法院,总诉金额30万,虚假金额11万,2014年9月22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及利息。
42、2015年4月13日,倪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借款50万,月利息1毛,张扬军、张某辰、翁飒爽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5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6月14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倪某乙了当月利息5万现金,收到李某甲的50万汇款。倪某乙了大概30万的利息,因利息跟不上,2016年2月1日李某甲将倪君、张扬军、张某辰、翁飒爽、张某巳(事后担保)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50万真借条一张和25万假借条一张,2016年6月20日法院判决归还75万本金及利息,倪某丙了执行款88881元。
43、2015年8月14日,张扬军、张某辰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40万,月利息1毛5,张某巳、张某午、杜某戊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50万的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8月14日至9月13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9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张扬军从李某甲的汇款中取出20万归还(其中6万是当月利息,5万是倪某丁借款的利息,其余9万是多写的借款金额),实际收到29万。张扬军和张某辰共支付利息大概33万,因利息跟不上,2016年2月1日李某甲将张扬军、张某辰、杜某戊(事后担保)、张某巳、张某午诉至东阳法院,起诉50万的借条一张,总诉金额50万及利息,虚假金额9万及利息,2016年5月3日法院判决归还49.1万及利息,2016年10月9日,张某午、杜某戊与李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午和杜某戊交了执行款54万,此案结清。2016年9月22日,李某甲将张扬军、张某辰、张某巳、张某午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9万的假借条一张,2016年11月25日,张某午和李某甲达成调解,由张某午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25万。
44、(1)2014年9月29日,吴某己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7分,卢某乙、朱某乙鑫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3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9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4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吴某己支付了当月利息2.1万现金,收到李某甲的30万汇款。2015年7月2日李某甲将吴某己、卢某乙、朱某乙鑫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30万的真借条一张,4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5年7月9日李某甲撤诉。(2)2015年11月17日,吴某己向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毛,郭某辛担保,签订了一张20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11月17日至2015年12月15日,出借人李某丙,注明汇款9万,现金11万,现金未给付)。当日扣除1万的利息,吴某己实际收到李某丙的9万汇款。2016年10月8日,李某丙将吴某己、郭某辛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的借条一张,2016年12月9日法院经法院调解由吴某己归还20万本金,后于2016年6月30日由郭某辛支付23万,本案结清。(3)2016年3月16日,吴某己向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毛,周逍天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万汇款借条(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出借人苏某某),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当日扣除1万利息,吴某己实际收到苏某某的9万汇款。2016年10月8日苏某某将吴某己、周逍天诉至东阳法院,起诉9万的真借条一张,2016年10月18日苏某某撤诉,11月28日苏某某又起诉,2017年3月17日苏某某撤诉。吴某己共支付利息30多万,后跟李某甲协商,吴某己自己付了35万,吴某己让郭某辛支付了执行款23万,所有案件结清,虚假的金额免除。
45、(1)2014年9月19日,楼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40万,月利息7分,葛某丙、朱某乙鑫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4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8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扣除当月利息2.8万,楼某乙收到李某甲的37.2万汇款。2015年5月6日李某甲将楼某乙、葛某丙、朱某乙鑫诉至东阳法院,起诉40万的真借条和20万的假借条各一张,2015年6月10日法院判决归还572000元本金及利息,法院划扣了葛某丙的存款135600元和57463元,葛某丙支付执行款5万、5万、1万,楼某乙还款4万,2016年9月20日李某甲和葛某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当日葛某丙支付20万,后又支付10万,此案结清。(2)2014年11月12日,楼某乙向李某甲借款60万,月利息1毛,葛群群、卢某乙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6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2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3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楼某乙支付了当月利息6万,收到李某甲的汇款60万。2015年6月23日李某甲将楼某乙、葛群群、卢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60万的真借条和20万的假借条各一张,2015年8月11日法院判决归还80万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1日卢某乙和李某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卢某乙支付执行款38881.32元,2016年1月5日卢某乙和李某甲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甲收到卢某乙的执行款214000元和630000元,此案已结清。(3)2015年1月21日,楼某乙和葛群群向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1毛,卢某乙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3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当日扣除当月利息3万,楼某乙实际收到李某甲的27万汇款。2015年4月17日李某甲将楼某乙、葛群群、卢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0万的真借条一张和2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5年5月20日法院判决归还47万本金及利息,从卢某乙的股票执行了98881.32元,2015年7月24日卢某乙和李某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卢某乙支付执行款1万、2万、21万。(4)2015年2月14日,楼某乙向李某甲借款200万,许某戊、卢某乙担保,月利息1毛5,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230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李某甲),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2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出借人李某甲)。当日李某甲汇款140.5万给楼某乙。2015年6月23日李某甲将楼某乙、许某戊、卢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30万的借条一张(起诉金额是140.5万),2015年9月2日法院判决归还140.5万本金及利息,卢某乙和李某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卢某乙支付36.6万、15万、10万,许某戊支付70万、461401.7,此案已结清。2015年6月23日李某甲将楼某乙和卢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假的18万假借条一张,2015年8月11日法院判决归还18万本金及利息,卢某乙支付执行款18万。期间,蔡某甲带人到卢某乙家门口看牢,不让其外出。
46、2015年1月16日,卢某乙帮楼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万,月利息1毛5,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2月13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出借人李某甲)。当日卢某乙收到李某甲的汇款10万,再回给楼某乙。2015年6月23日李某甲将卢某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的真借条一张和1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5年8月11日法院判决归还20万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1日卢某乙和李某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卢某乙支付23.6万。
47、2016年4月3日,孔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万,月利息1毛,楼某丙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30万的借条(借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汇款20万,现金10万),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5月10日,出借人蔡某甲),现金都某某支付。当日李某甲汇款10万,孔某某取出1万支付利息,李某甲再汇10万。因利息跟不上,孔某某又补写了一张6.8万的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出借人蔡某甲,现金未给付)用于抵扣2016年12月31日前汇入蔡某甲账号的钱。2017年3月7日李某甲将孔某某、楼某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0万借条一张,2017年7月5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本金及利息,从孔某某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6631.8元。2017年5月2日,李某甲将孔某某、楼某丙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5万的假借条一张(债转转让给李某甲),2017年6月6日法院判决归还15万本金及利息,从孔某某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3315.9元。
48、2016年1月25日,张某甲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月利息1毛,孔某某、徐某壬君担保,签订了三张借条,一张真的30万的借条(借期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3月25日,出借人李某丙),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1日,出借人蔡某甲),一张假的17万现金借条(借期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2月3日,出借人李某甲)。当日扣除当月利息3万,实际收到李某丙的汇款27万。2017年7月10日李某丙将张某甲、孔某某、徐某壬君诉至东阳法院,起诉30万的真借条一张(起诉金额27万)和10万的假借条一张(债转转让给李某丙),2017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归还37万本金及利息,从孔某某的房屋拍卖款中执行了5968.62元。2017年4月25日,李某甲将张某甲、孔某某、徐某壬君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7万的假借条一张,法院判决归还17万本金及利息。
49、2015年4月20日,何某丁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5万,利息1万一天100元,虞某某、何国庆、杜某己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15万汇款借条(借期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7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7日,出借人李某甲,现金未给付)。因利息跟不上,何某丁补写了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5月30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8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李某甲又跟何国庆商量多写了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一张假的30万现金借条、一张假的28万现金借条和一张假的22万现金借条进行起诉,目的为了从何国庆的房屋拍卖款中多分得钱。2015年7月2日李某甲将何某丁、虞某某、何国庆、杜某己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5万的真借条一张和15万的假借条一张,2015年9月6日法院判决归还30万本金及利息,划扣何某丁的存款11006.83元、22290.41元、34148.67元。2016年1月27日,李某甲将何某丁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假借条一张,2016年3月15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2016年2月1日李某甲将何某丁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10万假借条一张,201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归还10万本金及利息。2015年8月18日李某甲将何国庆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万、30万、28万、22万的假借条四张,2015年8月31日法院调解。
50、2014年10月1日,王某己杨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借款200万,月利息5分或6分,包某某担保,签订了两张借条,一张真的200万汇款借条(借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出借人李某甲,包某某担保),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1日,出借人李某甲)。2014年12月29日李某甲将王某己杨、包某某诉至东阳法院,起诉200万的真借条一张,王某己杨和李某甲约定让潘某丙还款130万,其余借款向包某某索要,2015年1月8日撤诉。2015年3月19日李某甲起诉包某某,金额70万本金及利息,2015年5月7日撤诉,6月5日又起诉,7月15日法院判决归还70万本金及利息,包某某上诉,金华中院驳回,维持原判。2015年10月26日李某甲将王某己杨诉至江西余江法院,起诉20万的假借条一张,2015年12月1日法院判决归还20万本金及利息。
51、(1)2015年1月17日,朱某乙鑫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5万,月利息6分,金向华担保,签订了一张10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其中5万汇款,5万现金,现金未给付),当天收到李某甲的5万汇款。2017年6月9日李某甲将朱某乙鑫、金向华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0万借条一张,7月28日达成调解。(2)2015年7月1日,朱某乙鑫向李某甲借款6万,金向华和金某辰担保,签订了一张16万的借条(借期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其中6万汇款,10万现金,现金未给付),当日收到李某甲的5.6万汇款。因朱某乙鑫介绍别人到李某甲借款,李某甲又让朱某乙鑫签了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20万现金借条(借期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15日,出借人李某甲)、一张假的15万现金借条(期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出借人李某甲)。2017年2月16日李某甲将金某辰、金向华诉至东阳法院,起诉16万的借条一张,2017年5月12日法院判决归还15.6万本金及利息。2017年6月9日李某甲将朱某乙鑫诉至东阳法院,起诉假的20万借条两张和15万借条一张,7月28日达成调解。
52、(1)2017年12月21日,杜某庚向被告人李某丙借款2万,月利息3毛,李某丙将其带华某甲处,华某甲让其写下1张4万元的借条(出借人华某甲)并让其拿着4万元现金拍下照片,后预扣一个月利息6000元,杜某庚实际拿到手1.4万。(2) 2017年12月22日,杜某庚通过李某丙向华某甲借款1万,华某甲让其写了一张3万的借条(出借人华某甲)并让其拿着3万元现金拍下照片,月利息3毛,预扣一个月利息3000元,实际拿到手7000元。(3)2017年12月24日,杜某庚通过李某丙向华某甲借款3万,华某甲以同样的方某乙其写了一张9万的借条(出借人华某甲),预扣一个月利息9000元,实际拿到手2.1万元。(4)2017年12月31日,杜某庚通过李某丙向华某甲借款1万,华某甲以同样的方某乙其写了一张2万的借条(出借人华某甲),预扣一个月利息3000元,实际拿到手7000元。(5) 2018年1月3日,杜某庚通过李某丙向华某甲借款2万,华某甲以同样的方某乙其写了一张6万的借条(出借人华某甲),预扣一个月利息6000元,实际拿到手1.4万元。(6)2018年1月13日,杜某庚通过李某丙向华某甲借款2万,华某甲以同样的方某乙其写了一张6万的借条(出借人华某甲),预扣一个月利息6000元,实际拿到手1.4万元。(7)2018年1月19日,杜某庚通过李某丙向华某甲借款1万,华某甲以同样的方某乙其写了一张3万的借条(出借人华某丙),预扣一个月利息3000元,实际拿到手7000元。(8)2018年1月27日,杜某庚通过李某丙向华某甲借款3万,华某甲以同样的方某乙其写了一张9万的借条(出借人华某甲),预扣一个月利息9000元,实际拿到手2.1万元。杜某庚在华某甲处共借款8次,实际到手9.8万,期间支付给华某甲6万元左右利息,后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未再支付,2018年6月25日,华某甲将8张借条全部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42万。
53、2018年2月10日,金嘉豪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华某甲、蒋某甲借款3万,月利息3毛,蒋某甲让其写下一张12万的借条(出借人是蒋某甲)并让其拿着12万现金拍了照片,后扣除一个月利息9000元和介绍费1000元,实际到手2万元。2018年3月23日,蒋某甲将该张借条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12万。2018年3月份,金嘉豪与其父亲和华某甲协商,共支付48000元。
54、2018年5月2日,卢某丙炳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华某甲借款4万,月利息3毛,华某甲让其写下一张2.8万的汇款借条(出借人是华某甲)和一张8万的现金借条(出借人是蒋某甲,实际未支付),卢某丙炳实际拿到手2.8万。2018年6月25日,华某甲、蒋某甲分别将两张借条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分别为2.8万、8万。
55、2017年12月27日,马某己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华某甲借款5万,月利息3毛,华某甲让其写下一张15万的借条(出借人是华某甲)并让其拿着15万现金拍了照片,后扣除一个月利息1.5万元,马某己实际拿到手3.5万元。2018年2月1日,华某甲将该张借条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为15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进行协商,华某甲让其最少归还12万,马某己称只能归还4万元,不然就去报警了,华某甲遂同意其归还4万。
56、2017年12月20日,吴某庚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华某甲、李某丙借款3万,月利息3毛,华某甲让其写下一张9万的借条(出借人是华某甲),扣除一个月利息和中介费2000元某乙实际拿到手1.9万。后吴某庚支付给李某丙1200元利息,2018年2月1日,华某甲将该张借条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为9万。截止2018年8月份左右,吴某庚共支付给华某甲43200元,该笔借款结清。
57、2018年1月4日,徐某癸杉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华某甲借款3万,月利息3毛,华某甲让其写下一张8万的借条(出借人华某甲)并让其拿着8万现金拍下照片,后扣除一个月利息9000元和中介费3000元,实际拿到手1.8万。2018年4月3日,华某甲将该张借条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为8万元。
58、2018年4月30日,朱某丙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华某甲借款2万多元,华某甲让其借4万,月利息3毛,让其写下一张2.4万的汇款借条(出借人华某甲)和一张8万的现金借条(出借人蒋某甲,实际未支付)并让其拿着8万现金拍下照片,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2万和介绍费4000元某乙朱某丙实际拿到手2.4万。一个月到期后,朱某丙支付5000元利息,2018年7月23日,华某甲、蒋某甲将2张借条起诉到法院,起诉金额为2.4万和8万。
59、2018年3月31日,金正豪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华某甲、蒋某甲借款3万元,华某甲让其写下一张9万的借条(出借人是蒋某甲)并让其拿着9万现金拍了照片,后扣除一个月利息9000元,实际拿到手2.1万元。2018年6月25日,蒋某甲将该张借条起诉至法院,起诉金额为9万元。
60、2018年1月17日,李向东、李某丑通过被告人李某丙介绍向华某甲借款3万元,由李向东担保,借款人为李某丑,华某甲让其写下一张2.1万的汇款借条和一张8万的现金借条(出借人华某甲)并让其拿着8万现金拍了照片,后扣除半个月利息4500元,实际拿到手2.55万元。2018年3月15日,华某甲将该两张借条起诉至法院,起诉金额为10.1万元。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蔡某甲、邹某某、苏某某、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月7日,被告人华某甲、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某甲房产三套、丰田商务车某某辆、人民币7000元、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冻结一张尾号为4577的农业银行卡,依法扣押李某丙房产一套、宝马车某某辆、人民币33.43万、日元5万等,依法扣押蔡某甲车某某辆、手机、手表、电脑等物品,依法扣押邹某某手机一只,依法扣押楼爱珍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借条、收条、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申、唐园、楼爱珍、骆飒飒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甲峰、李某丁明、陈某己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蔡某甲、邹某某、苏某某、赵某甲、陈某甲、华某甲、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光盘十张。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为首的,被告人蔡某甲、邹某某、苏某某、赵某甲、陈某甲、华某甲、蒋某甲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手段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蔡某甲、邹某某、苏某某、赵某甲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甲、华某甲、蒋某甲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苏某某、陈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蔡某甲、邹某某、赵某甲、华某甲、蒋某甲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华某甲、蒋某甲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某、赵某甲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蔡某甲、邹某某、苏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52*******)、华某甲(联系电话:139********)、蒋某甲(联系电话:158********)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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