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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1.被告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楼**单元**2016年11月8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4月27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1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8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2.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4.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6122203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中队**区**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门牌号,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街**号。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史某某、李某乙、万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史某某、李某乙、万某某、张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老火车站大煎饼店门前因购买煎饼与牛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斗,打斗致被害人牛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毛某某头皮挫伤、面搓擦伤、右小指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万某某、张某某与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的机主为曾某某的13331288688电话号码因欠费被电信公司强拆,此后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到保定市裕华路电信营业厅,要求对方补偿其尾号为四个连号的手机号码。2014年8月份该店为其预存5000元话费并给其一尾号四个0号码。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继续以上述理由索要四个连号手机号并要求电信营业厅预存12000电话费,因电信公司未答应其要求,2014年9月30日至10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该营业厅,采取阻拦客户办理业务、恶意缴费等方式,致使该营业厅无法正常营业,经公安机关批评制之后,仍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电信营业厅的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李某乙、万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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