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96********,拉祜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91********,拉祜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96********,拉祜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83********,拉祜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88********,拉祜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辛,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61995********,拉祜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村**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李某丁、李某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12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和邓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横沥镇田头村田头公园美宜家门口,被害人程某某、肖某某经营的小店喝酒吃宵夜,因程某某催促李某甲等人离开,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乙、李某丁、邓某某拿着啤酒瓶返回小店和程某某、肖某某理论,肖某某老乡被害人薛某某和董某某听到肖某某呼救,上前帮忙,和李某甲等人打斗,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李某辛见状,上前参与打斗,致被害人薛某某受伤,后李某丁等人离开,邓某某返回租房。不久,李某甲、李某已、李某丙、彭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再次返回和肖某某、薛某某、董某某打斗,致被害人肖某某受伤。程某某等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在附近路口抓获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后根据李某甲等人供述,在本市横沥镇田头村幸福住宿208号抓获邓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薛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肖树行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等七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李某丁、李某辛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等七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六册、检察卷一册。
3、卷宗内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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