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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人盗窃、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路**号**幢**房,现住廉江市**路**房**房告人李某甲曾于2008年4月5号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2017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路**号**幢**房,现住该址。被告人李某乙曾于199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廉江市**栋**楼**房。现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李某甲涉嫌的犯罪

(一)盗窃罪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苏某某(在逃)窜至廉江市**路**巷**号**房门前处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辆电动车卖给李某乙得款人民币500元和价值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该辆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莫某某的母亲梁某某。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20年3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苏某某窜至廉江市江都酒店后面小巷仔处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太阳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辆摩托车藏匿于其自家楼下。该辆摩托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元。

3、2020年3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苏某某窜至廉江市人民大道中150号博爱药店门口处将被害人温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辆电动车卖给李某乙得款人民币550元价值2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该辆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温赖某某。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28元。

4、2020年3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苏某某窜至廉江市房管局门口处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辆电动车卖给李某乙得款人民币550元价值2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该辆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何某某。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5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廉江市**路**房**房容留苏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廉江市**路**房处容留苏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廉江市**路**房处容留苏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13日,公安人员在廉江市**路**房处将被告人李某甲及苏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扣押到自制烟枪一把等吸毒工具。

3、​ 李某乙涉嫌的犯罪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乙明知被告人李某甲与苏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电动车是违法犯罪所得,其为了赚取差价,仍然收购该辆电动车,并支付人民币500元和价值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李某甲与苏某某。

2、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乙明知被告人李某甲与苏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电动车是违法犯罪所得,其为了赚取差价,仍然收购该辆电动车,并支付人民币550元和价值2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李某甲与苏某某。

3、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乙明知被告人李某甲与苏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电动车是违法犯罪所得,其为了赚取差价,仍然收购该辆电动车,并支付人民币550元和价值2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李某甲与苏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乙在廉江市**宿舍楼梯间处容留被告人李某甲及苏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乙在廉江市**宿舍楼梯间处容留被告人李某甲及苏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乙在廉江市**宿舍楼梯间处容留被告人李某甲及苏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对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呈阳性反应。

五、陈某某涉嫌的犯罪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廉江市**宿舍**幢**楼**房处,以2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李某乙。

2、2020年3月14日, 被告人陈某某在廉江市**宿舍**幢**楼**房处,以2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李某乙。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乙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乙身上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被缴获的一小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净重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涉案车辆为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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