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河源市源城区**路**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河源市源城区**小**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河源市源城区**道**小**栋**房。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同年12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河源市**驾校法人代表)与赖某甲(河源**驾校法人代表)、赖某丙平(河源**驾校法人代表)、赖某申(河源**驾校法人代表)四人商量以被告人赖某甲为法人代表合伙于2017年9月19日成立河源市东源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河源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河源市县级驾驶人全科目考场服务租赁项目合同,即设立**考场,场地设在东源县**镇**村路段。考场的主要事务由四人共同商议决定,但实际经营者是李某甲;赖某甲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考场财务审批等工作;被告人赖某乙为经理,负责考场的具体事务。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考场为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对驾驶人全科目考试提供有偿作弊服务,规定了各科目考试作弊价格(科目一作弊合格费用3000元,科目二、三500元,科目四2000元),并对各科目作弊工作进行有序分工(除有检查等特殊情况外每天均安排有作弊)。其中,先后安排曾某某、黄某甲向各驾校接收各科作弊名单,并将名单发送到“【**】实时汇报”微信群(以下简称“群”),以便四名股东了解掌握名单和各科目负责人组织人员安排考生作弊。考完试后各科目负责人将作弊通过名单发送至“【**】管理”群,李某丙(另案处理)根据作弊通过名单向**驾校伍某甲、和平县**驾校业务员肖某甲、连平县**驾校教练巫某某等驾校教练、业务员收取作弊费用,并将总表报至“【**】老板汇报”群。各科目具体作弊事实如下:
(一)组织科目一、四考试作弊犯罪事实
科目一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四为文明驾驶考试,作弊方式一致。赖某丁(另案处理)在“【**】实时汇报”群将作弊考生信息打印出来,由吴某某将作弊考生带到“培训房”。在房内,赖某丁告知作弊考生具体的作弊方法,并分发作弊用的耳机和摄像头给作弊考生,袁某某获取学员座位后,将需要作弊的学员座位号发到“周末”群。考试过程中,李某丁和蓝某甲通过耳机或走到身边告知作弊考生答案。考完试后,赖某丁核对作弊考生通过名单并发送到“【**】管理”群。
(二)组织科目二作弊犯罪事实
科目二为场地驾驶考试。赖某戊(另案处理)将“【**】实时汇报”群中的科目二作弊考生发至“一起走”群。朱某某根据作弊名单分发两种标志物(学员牌、反光衣)来区分作弊考生,陈某甲给作弊考生佩戴耳塞参加考试,杨某甲(另案处理)告知伍某乙、黄某乙、赖某己等引车员当天作弊考生的穿着。考试途中,杨某甲等人利用对讲机或者口头指挥(俗称“喊桩”)等形式帮助作弊考生通过考试。监控监督员李某戊通过监控看到需作弊考生未通过前面的项目就告知其他人员不需协助后面的项目作弊。后赖某戊将作弊考生通过名单发给赖某乙。
(三)组织科目三作弊犯罪事实
科目三为道路驾驶考试。蓝某乙(另案处理)将“【**】实时汇报”群中科目三作弊考生名单告知赖某辛,赖某辛安排安全员、车辆及考生参加考前培训,熟悉考试路线、路段和作弊方法,安全员石某某、赖某丙、赖某壬、丘某甲等人根据作弊名单对作弊考生采取手势、跺脚、点刹车等方式帮助作弊考生通过考试。后蓝某乙将作弊考生通过名单发送到“【**】管理”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河源市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手机等书证、物证;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决定书、现金缴款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材料;
3.证人证言;
4.同案人赖某戊、蓝某乙、赖某丁、杨某甲、李某丙等人供述;
5.被告人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供述、辩解及户籍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赖某甲、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考场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是考场实际经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赖某甲、赖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名单:(略)
4.随案移送相关物品(详见清单)。
5.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9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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