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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舟曲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1年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舟曲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舟曲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75年4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舟曲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2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62********,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舟曲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性,1969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舟曲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曲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某、马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在舟曲县**乡**行政村**文化广场锻炼时发现白龙江对岸河边有一只野生动物。后李某甲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叫高某某赶紧来,趋着河边去打野生动物,李某乙回家叫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高某某、马某某三人在白龙江河两岸对野生动物进行围堵,围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碰见马某某,了解情况后参与到围捕野生动物的行动中。马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在河的一边,李某甲、高某某在河另一边,双方沿河向下围捕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顺河在河里来回躲避,后在**沙滩处上岸,李某甲抓住野生动物后,高某某、马某某、张某甲赶到,四人将野生动物用绳子绑住抬至河边上方地里,李某乙在旁观看,李某甲回家拿来杠子。被告人舒某某闻讯赶到地里,同其他五被告人将野生动物用杠子抬到**村李某甲家门前假山旁,并用绳子拴住野生动物。随后李某甲给**乡政府**村包片领导桑某某打电话汇报此事,其他围捕被告人各自回家。桑某某接到电话后指派职工王某某前往处理此事。王某某于9时20分左右赶到拴野生动物现场,王某某看完后给李某甲说自己也不认识是什么动物,需要向乡上汇报,随后拍完照片电话汇报后驾车离开,刚离开经过**大桥时碰见舒某某,王某某担心野生动物被卖掉,遂掉头来到野生动物旁,向李某甲、舒某某强调不能往出卖后离开。李某甲微信再次联系高某某,叫高某某来拾掇野生动物。高某某、马某某来到栓野生动物现场。李某甲提议杀掉野生动物,随后李某甲、高某某、马某某、舒某某四人用李某甲提供的架子车将野生动物拉到李某乙家,李某甲持刀将野生动物杀死,高某某、马某某、舒某某配合剥皮。在此过程中,舒某某被妻子何某某叫走,李某乙去叫张某甲参与剥皮分肉,张某甲派儿子张某乙随同李某乙来到李某乙家。野生动物被杀害剥皮后,肉平分后各自拿回家准备食用,被舟曲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梅花鹿Cervus nippon,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刀子、菜刀、绳子、秤等;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张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4、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张某甲、舒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梅花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张某甲、舒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张某甲、舒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处罚。以上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旭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六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舟曲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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