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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六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大街*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7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乡*村*号。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东路**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外号“猫眼”,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大街*号。因涉嫌开设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28日退查重报李某甲案时以赵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6月1日、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2020年6月2日、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李某甲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决定对两案合并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逃)兄弟二人在其家中开设赌场,以使用麻将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甲在赌场发放高利贷、赵某甲、王某甲负责赌场望风、徐某甲负责看赌场大门、徐某乙负责在赌场抽“水钱”。该赌场开设15天左右,抽头渔利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白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3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债务,带领王某乙(正在服刑)、徐某甲、赵某甲、郭某甲在温县赵堡镇卫生院门口将杨某甲强行带上车,并带至李某乙家中,期间,李某甲用木棍对杨某甲进行殴打,至11时许,王某丙将杨某甲带离现场至医院就医。经鉴定,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郭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三、寻衅滋事罪

1、2014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其邻居梁某甲对其妻子郑某甲说闲话,心生恨意,遂闯入梁某甲家先将玻璃砸碎,后闯入卧室将床上被褥点着,并且关门阻止梁某甲、郑某甲进入卧室,被随后赶来的李某丙(李某甲父亲)推门进去将火扑灭。后李某甲又将梁某甲家中客厅的长虹液晶电视砸坏,将笔记本电脑摔坏。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283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2、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赌债,带领被告人徐某乙,采取在冯某甲家墙上喷涂大字的手段对冯某甲及冯某甲家人予以逼债;2018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向孙某甲索取债务,带领被告人赵某甲赶往温县祥云镇祥云镇村孙某甲家中,在孙某甲家大门及院墙上进行喷大字;2018年7月的一天,李某乙(在逃)、李某甲因向白某甲索取债务,带领尹某甲(取保候审)、王某丁(暂未抓获)、王某戊(取保候审)等人,窜至白某甲家中,采取言语威胁的手段向白某甲父母索要债务,温县公安局祥云镇派出所出警后告知其索债要通过合法途径,后李某甲又上门对白某甲言语要挟,且对白某甲家门喷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甲、孙某甲、白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徐某乙、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出警视频等证据。

四、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向朱某甲索取债务,在温县祥云镇村亚飞汽修厂旁边持砖头对朱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朱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双方达成和解。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郭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其余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甲、徐某乙、徐某甲、王某甲在赌场上为其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郭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有殴打情节;李某甲纠集他人多次辱骂、恐吓、软暴力滋扰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王某甲、徐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徐某乙的刑事责任,应该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系纠集者,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为经常参加者,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郭某甲为一般参与者,应为其参与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郭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徐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建议对赵某甲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对徐某甲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徐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督敬

检  察  官  马  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郭某甲现羁押在温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在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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