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2、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3、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4、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5、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6、被告人张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六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李某甲先后组织刘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等人多次在深州市、安平县、石家庄市藁城区境内,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酒驾司机,利用被害人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勒索被害人钱财。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刘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为了谋求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多次共同谋划实施敲诈勒索、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寻找到“碰瓷”目标后,在安平县**门口,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T*****号奥迪轿车,故意碰撞被害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的晋L*****号金色别克君威轿车,李某甲、刘某某以报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郭某某1650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12日凌晨,在安平县**路与**街交叉口,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A*****红色别克君威轿车拉着张某甲、张某丙,故意碰撞被害人门某某酒后驾驶的冀A*****号白色越野车相撞,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丙三人以报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门某某8000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28日凌晨,在深州市**路**段,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T*****号奥迪轿车拉着张某甲,故意追尾碰撞被害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的冀T*****号捷达轿车,随后,李某甲赶来伙同刘某某、张某甲以报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人民币。
4、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寻找到“碰瓷”目标后,在安平县**门口,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A*****号起亚K3轿车拉着张某甲,故意碰撞被害人张某丁酒后驾驶的冀T*****号白色现代SUV,后刘某某、张某甲以报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张某丁11000元人民币。
5、2019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寻找到“碰瓷”目标后,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街**小区门口,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A*****号起亚K3轿车,故意追尾碰撞被害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的冀A*****号白色宝来轿车,李某甲、刘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四人因此事敲诈贾某某6000元人民币。
6、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寻找到“碰瓷”目标后,在安平县**路与**街交叉口,由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冀T*****号奥迪轿车拉着刘某某,故意追尾碰撞被害人佟某某驾驶的冀T*****号奔驰轿车,因报警后未检测出佟某某酒驾,敲诈勒索未果。
7、2020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张某乙三人预谋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乙。1月14日凌晨,刘某某故意让李某乙酒后驾驶冀T*****奥迪车,在深州市**小区西边,张某乙驾车故意碰撞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张某乙以报警相威胁,李某甲、刘某某在旁帮腔催促李某乙拿钱了事,敲诈被害人李某乙25000元人民币。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还多次前往李某乙家中,向李某乙及其家人索要10000元修理费,未果。
8、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寻找到“碰瓷”目标后,由被告人张某乙驾驶冀T*****号奥迪车,故意碰撞被害人李某丙酒后驾驶的冀T*****号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后张某乙以报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李某丙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寻找到“碰瓷”目标后,在安平县**路与**街交叉口处,由被告人潘某某驾驶冀T*****号奥迪轿车拉着刘某某,故意追尾被害人佟某某驾驶的冀T*****号奔驰轿车,因报警未检测出佟某某酒驾,敲诈勒索未果,后李某甲指使潘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报案,诈骗保险金总计3219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被害人,利用被害人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勒索钱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被害人,利用被害人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勒索钱财,四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泽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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