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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六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4********,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镇**路**巷**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农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8********,户籍所在**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农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1********,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路**巷**号,捕前住高平市**小区**排**号,无业。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1********,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乡**村**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无业。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某某戊”,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8********,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村**巷**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农民。2011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12万元。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1********,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镇**路**巷**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农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丙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秦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高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甲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先后多次卖给李某丁毒品甲卡西酮60克;卖给郭某某毒品甲卡西酮9.1克;卖给毕虎山毒品甲卡西酮0.5克;卖给王静毒品甲卡西酮14.2克;卖给韩春昌毒品甲卡西酮10克;卖给杜建平毒品甲卡西酮5克;卖给王某某毒品甲卡西酮285克;卖给侯永军毒品甲卡西酮3克;卖给李某戊毒品甲卡西酮2克;卖给秦某丙毒品甲卡西酮3克;卖给宋某某毒品甲卡西酮8.2克;卖给李某丙毒品甲卡西酮2克;卖给张某乙毒品甲卡西酮8克;卖给秦某乙毒品甲卡西酮1克。

2019年10月17日,高平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张某甲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甲卡西酮9包重4.78克。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累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415.78克。

2、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容留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丙、秦某乙、毕某某在其北诗镇西韩村的家里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曹某某、李某戊、李某丁、郭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二、李某甲贩卖毒品罪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先后多次卖给李某乙毒品甲卡西酮100克;卖给张某甲毒品甲卡西酮5克。

2019年10月29日,高平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人身及相关处所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毒品4包共计118.64克及电子秤、分装袋、粉碎器等贩毒工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毒品甲卡西酮106.48克、咖啡因12.16克。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累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11.48克、咖啡因12.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三、李某乙贩卖毒品罪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乙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先后多次卖给冯某某毒品甲卡西酮20克;卖给张某甲毒品甲卡西酮15克;卖给张某乙毒品甲卡西酮1.5克;卖给周某某毒品甲卡西酮5克。

2019年10月29日,高平市公安局民警对李某乙人身及相关处所进行搜查,查获2包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共计32.43克。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毒品甲卡西酮23.73克、咖啡因8.7克。

综上,被告人李某乙累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65.23克、咖啡因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冯某某、周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四、张某乙贩卖毒品罪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乙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先后多次卖给于某某毒品甲卡西酮50克;卖给李某戊毒品甲卡西酮0.5克;卖给宋某某毒品甲卡西酮1克;卖给秦某丙毒品甲卡西酮0.5克;卖给冯某某毒品甲卡西酮5克;卖给张某甲毒品甲卡西酮5克。

综上,被告人张某乙累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于某某、冯某某、李某戊、宋某某、秦某丙证言;

3、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五、李某丙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丙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卡西酮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其中,卖给李某己毒品冰毒6克,麻古7颗;先后多次卖给李某庚毒品甲卡西酮3克;卖给某某己毒品甲卡西酮25克。

2019年10月17日,高平市公安局民警在李某丙家中查获锡箔纸、毒品分装袋、吸食瓶、吸管、电子秤等工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残留物的塑料分装袋中检出甲卡西酮、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李某丙累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甲卡西酮28克。

2、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丙多次容留某某己、田某某在其秦庄村家中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己、李某庚、某某己、田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丙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六、秦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秦某乙多次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在其北诗镇西韩村家中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秦某乙、张某乙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张某甲、李某丙、秦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415.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卡西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11.48克,咖啡因12.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65.23克,咖啡因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6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克、甲卡西酮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丙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秦某乙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丙、秦某乙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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