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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2人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292号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自报),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乡**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2时30分许, 被告人李某甲、雷某某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去到本市常平镇沙湖口第二工业区一号桥中电建十四局工地,盗走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价值5583.33元)及三轮摩托车上的螺纹钢筋497公斤(价值2385.6元)。破案后,涉案财物被起回,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表,三轮摩托车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某甲、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雷某某无视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七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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