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8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兰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9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9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15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9月28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同年3月18日、5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4月15日、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李某丁和其舅舅杨某某发生纠纷,李某丁于2015年9月5日服毒,经抢救无效于9月7日14时许死亡。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和李某戊、黄某某等人计议,将其哥哥李某丁的尸体拉到**派出所,并租赁水晶棺放在**派出所办公大厅内装殓李某丁尸体。经民警、村镇干部劝说拒不退出,造成周围群众围观。22时许,李某丁尸体被防爆警察强制拉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陶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5.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6张,补材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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