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黄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黄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黄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2********,苗族,大专文化,个体,党员,贵州省凯里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凯里市**巷**号**花园**期**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罗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罗某某相约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并于同年5月18日从缅甸小勐拉出发。次日20时到达澜沧江边,后四人乘船到勐腊县**镇**路**号**道往南一公里处浅滩。之后四人乘坐刘某某驾驶的白色长安面包车行至昆磨高速勐仑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检察官助理:蒋婉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