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及李某戊、李某己兄弟六人认为正在其老家(紫金县义容镇**村委会**队**)旁边建房的被害人李某庚侵占了他们家土地,为阻止被害人李某庚施工,携带锄头等工具前往该建房工地要求对方停工,遭到拒绝后便挖土填埋建房柱穴。在场的被害人李某辛见此情形便电话通知被害人李某癸前来,李某癸到现场后用铲子格挡被告人李某丙手中的锄头,引发二人推搡对打。被害人李某庚、李某辛上前拉架劝阻,引起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李某辛雄遭到被告人李某甲兵、李某甲良、李某甲祥持锄头或钢筋条等工具围殴、追打,导致其寰枢关节等处受伤;被害人李某辛在追赶被告人李某乙过程中被被告人李某甲用锄头砸中肩部,致其肩部受伤;被害人李某癸被打致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辛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庚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癸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三把、铁铲一把、撬子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戊、李某己、叶某某、李某壬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庚、李某辛、李某癸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李某庚、李某辛、李某癸的伤情鉴定书;
7.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归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四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4张、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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