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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某某县**镇**村**。2005年7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县**镇**路**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县**镇**路**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5********,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街**小**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汉族,小学肄业,住安徽省六安市某某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某某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7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乙在未取得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株式会社东芝、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希捷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带有“WD”、“Toshiba”、“UL”、“UR”、“Seagate”注册商标的硬盘芯和带有“WD”、“Toshiba”、“Seagate”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进行组装,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工作人员,并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李某乙假冒西部数据技术公司的带有“WD”注册商标的硬盘,合计价值252133元。

2. 被告人李某乙假冒株式会社东芝的带有“Toshiba”注册商标的硬盘,合计价值41392元。

3. 被告人李某乙假冒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的带有“UL”、“UR”注册商标的硬盘,合计价值1000771元。

4. 被告人李某乙假冒希捷科技公司的带有“Seagate”注册商标的硬盘,合计价值707246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某乙处扣押到假冒西部数据技术公司的带有“WD”注册商标的硬盘54个,合计价值10547元;扣押到假冒株式会社东芝的带有“Toshiba”注册商标的硬盘29个,合计价值5373元;扣押到假冒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的带有“UL”、“UR”注册商标的硬盘179个,合计价值35024元;扣押到假冒希捷科技公司的带有“Seagate”注册商标的硬盘96个,合计价值19104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6起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乙未取得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株式会社东芝、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希捷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其代购印有“WD”、“Toshiba”、“Seagate”注册商标标识的硬盘包装,从中非法获利,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销售带有“WD”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309470元;销售带有“Seagate”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993005元;销售带有“Toshiba”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116002元。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销售带有“WD”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27980元;销售带有“Seagate”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118217元;销售带有“Toshiba”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28660元。

3.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带有“WD”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234012元;销售带有“Seagate”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481770元;销售带有“Toshiba”注册商标的硬盘包装,合计价值43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硬盘芯、硬盘包装、账本等物证、书证;

2.证人熊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勘查记录;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合计价值10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李某甲涉及金额为141万余元,其中朱某某涉及金额为75万余元,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17万余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磊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分别为183*********、182********、198*********。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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