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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7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03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因容留卖淫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2014年因容留卖淫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6********,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2011年10月因容留卖淫罪被绍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月25日假释,2016年4月18日假释考验期结束。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永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2014年因容留卖淫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变态斗地主”为网络赌博平台,内有斗地主、炸金花、骰宝等赌博游戏,用户下载、注册后通过人民币兑换游戏币(兑换比例1:1)进行赌博,系统自动抽成并在收取手续费后可直接实现游戏币提现。为获取更大利益,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总代理(分口)、分代理,以返点、推广奖励等方式吸引客户参赌。

2019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明知“变态斗地主”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在仙居县**路的出租房里购置电脑、手机,办理银行卡等,开设为该平台做代理充值(银商)业务的工作点,先后注册、购买了一个“变态斗地主”代理充值总代理账号、20余个分代理账号开展代理充值、提现、推广工作。2019年9月初,李某甲雇佣被告人蒋某甲、李某戊作为工作点员工;2020年3月,工作点搬至仙居县下各镇**村出租房内。总代理账号由李某甲、李某乙各出资20万余元人民币,在李某乙、杨某甲联系下购买,李某甲出资的20万余元,其中自行筹集10万余元,占有总代理账号25%股份,另10万余元系向他人借取并将钱入股,占25%股份;李某乙占总代理账号50%股份。 20余个分代理账号由李某甲、杨某甲等人于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初期间先后注册、购买。李某甲、李某乙占有其中5个分代理账号各50%股份;杨某甲占有其中5个分代理账号,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丙投资该5个分代理账号2.5万余元,占40%股份;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各投资5万余元,占有其中6个分代理账号各50%股份;另有4个分代理账号为李某甲线下持有,获利归李某甲所有(获利的2万余元及领取的3.8万余元工资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日常开销等)。

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李某甲团伙为该平台代理充值等业务。该团伙向“变态斗地主”平台购买游戏币后,以工作点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变态斗地主”赌博平台的宣传图片及下载二维码等形式进行宣传推广,组织全国各地的下级代理和玩家向该团伙购买游戏币,通过低价购入后高价出售游戏币赚取差价、获取推广奖励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80余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甲系“变态斗地主”平台代理充值工作点老板之一,主要负责筹建工作点时的出资和重大事情决策、招募员工、核对账目、发放分红、员工工资、资金流转等具体运营工作。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3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某甲系“变态斗地主”平台代理充值工作点老板之一,主要参与筹建工作点和重大事情决策、资金流转、监督和指导、核对账目等工作。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0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乙系“变态斗地主”平台代理充值工作点主要股东,参与重大决策、购买总代理账号、设备、前期代理充值操作等工作。2019年3月底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5.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丙系“变态斗地主”平台代理充值工作点股东之一,明知变态斗地主平台的赌博性质,仍投资该工作点获利。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约2.6万余元(其中1万余元未取得)。

被告人李某丁系“变态斗地主”平台代理充值工作点股东之一,明知变态斗地主平台的赌博性质,仍投资该工作点获利。2020年3月初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万余元(非法获利未取得)。

被告人李某戊系“变态斗地主”平台代理充值工作点员工之一,明知变态斗地主平台的赌博性质,仍从事代理充值、记账、推广等工作,2019年9月初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2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蒋某甲系“变态斗地主”平台代理充值工作点员工之一,明知变态斗地主平台的赌博性质,仍从事代理充值、记账、推广等工作,2019年9月初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2.8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甲已退缴人民币24.04万元;李某乙已退缴人民币30万元;蒋某甲已退缴人民币2.8万元;李某戊已退缴人民币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笔记本;

2.书证:户籍资料、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各银行往来明细、接受证据照片、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杨某丙、章某某、邓某某、杨某丁、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远程勘验视频(随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蒋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戊、蒋某甲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蒋某甲、李某戊归案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152********)、李某丁(139********)、李某戊(139********)、蒋某甲(1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现保存于松阳县公安局涉案物品管理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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