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3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71958********,汉族,高中,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北京市***区**街**栋****号,现暂住大安市**北街****号**花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旭东,吉林韩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殷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0********,汉族,小学,****集团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住丹阳市**镇*城**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73********,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住滨州市**区**办事处***路******餐饮。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临时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95********,汉族,大专,无锡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县,住无锡市**区**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李某丙,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住徐州市****区******小区*期**-*-****。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丹阳,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6.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区**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211959********,汉族,高中,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邯郸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汉族,初中,退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住宿迁市**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临时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李某乙、尤某某、李某丙、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打击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的指示精神,洮北公安分局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线索,发现我辖区存在一个民族资产解冻诈骗团伙,该团伙以国家政府机关的名义,以部队或者政府机关的名义,以部队或者政府头衔自称,虚构“一带一路”、“鼎丰国际(前身为联合国人民军)”、“中华总工会”、“精准扶贫”等各种国家项目,通过微信进行宣传并吸纳会员,并以巨额返利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
经洮北公安分局进一步核实,刘某甲为白城地区的领导者、李某丁为统计员。经洮北分局继续深入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的总经理为刘某乙、张某甲,总会计赵某甲(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通过查证赵某甲银行流水账目,赵某甲累计向张某甲转账220万至230万元。
经查证以冯某某(另案处理)为分公司经理、李某甲为副经理、蒋某某(另案处理)为项目经理、邬某某(另案处理)为财务部长、张某乙(另案处理)为组织部长、刘某丙(另案处理)为财务办公室主任、殷某某为办公室主任、赵某乙(另案处理)为办公室副主任、侯某某(另案处理)为计划部长的诈骗团伙共计诈骗金额人民币17,750元,由该团伙财务部长邬某某转入赵某甲银行账户。
经查证于某某(另案处理)为分公司经理、宋某某为21支公司经理、李某乙为办公室副主任、尤某某为财务部长、李某丙为财务副部长的诈骗团伙共计诈骗人民币14,487元,由该团伙财务部长尤某某转入赵某甲银行账户。
经查证以徐某某为财务部长、余某某(另案处理)为农业部经理、李某戊(已死亡)为组织部长、陈某某为政宣部长的诈骗团伙共计诈骗人民币14,584元,由该团伙财务部长徐某某转入赵某甲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李某乙、尤某某、李某丙、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为骨干人员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在无法兑现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李某乙、尤某某、李某丙、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李某乙、宋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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