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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汉族,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单元**室。曾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0年12月9日被黄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使用QQ号(昵称“奴仆-皖.黄山”)组建了昵称为“弟兄相爱”的QQ群,并从QQ好友中拉了“得胜者”、“单挑-沉默”、“活石”等9人入群。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该QQ群中转发“呼喊派”邪教组织宣传资料:文档类文件记录共31条,发送的文档类文件总字符数4300413;音频类文件记录共1条,发送的音频类文件总时长2分41秒;视频类文件记录共27条,发送的视频类文件总时长26小时59分08秒,以供群成员学习。

同时,被告人李某甲还利用QQ软件,向其他QQ好友私发传播宣扬“呼喊派”邪教内容资料:文档类文件记录共22条,文档类文件总字符56690178;音频类文件记录共1条,音频类文件总时长1小时5份22秒;视频类文件记录共26条,发送的视频类文件总时长30小时12分31秒。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准备乘坐高铁到江苏徐州时,被高铁北站民警发现其随身携带的平板电脑(编号:20190214PC01)中发现大量邪教电子文档。后经鉴定,电脑中检出宣扬“呼喊派”邪教内容音频类文件14个、视频类文件84个、文档类文件125个、图片类文件297个、rar文件1个(含文档类文件4个)、zip文件1个(含27个音频类文件)、chm文件1个、apk文件1个。检出音频类文件总时长18小时27份23秒,视频类文件总时长78小时50份49秒,文档类文件总字符数104201793。

2019年2月27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住所搜查出“呼喊派”书籍9本,报纸宣传单1张。

经黄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审查评定: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提取的证据盘中的文档、音视频类文件以及从其家中扣押的9本书籍、1张宣传单均为“呼喊派”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黄山市公安局审查评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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