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县**局职工,住河南省**县**镇**街**号**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我院于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查后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詹某某(另案处理)自称国家主要领导人恩师,编造“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宣称该项目是为实现“中国梦”,并向被推荐人承诺:1.缴纳1800元钱加入该项目,购买60年扶贫保险,60年内在医疗、意外、养老等方面享受报销待遇;2.被推荐人缴纳费用参与后再推荐人进来,可以拿三代返利奖励,一代奖励900元,二代奖励300元,三代奖励200元;3.国家会根据每个人贡献,在2020年前给予1000万至2000万不等的奖励;4.每年可以享受免费旅游等,詹某某通过组建微信群向他人介绍项目,使项目通过互联网不断传播。
被告人李某甲经李某乙(另案处理)推荐,缴纳1800元人民币后加入“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明知项目存在虚假,但为了获取奖励费用,不断发展下线,并通过微信向他人介绍项目,引诱、发展人员参加,直接发展了一代5人,二代50人,三代154人,三代以上人员2025人,先后共计发展2234人,涉案金额1776600元,非法获利50300元。
2019年9月25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衢州站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口材料、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居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李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和审(2020)第141号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推荐购买中国梦扶贫保险项目的名义,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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