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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大道**段**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25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以来, “PTFX”普顿外汇投资平台宣称为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外汇投资公司,可以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任何人只要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即可投资,(最低投资额1000美金),从而每月获取投资本金7%至15%的高额收益。此外,普顿平台还设立“盈利分享”“佣金返利”等奖励机制,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以及投资总额作为奖励依据,并相应逐渐升级成为I、IB、MIB、PIB、PIB2类型的经纪人,诱骗、激励加入者积极发展下线。

2017年9月,李某甲经李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成为“PTFX”普顿外汇投资平台会员后,伙同唐某甲( 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永川区通过开设普顿外汇工作室、建立微信群、当场授课或发布授课视频、YY语音课堂学习等方式积极推广“PTFX”普顿外汇投资平台、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截止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的会员等级为PIB经纪人,下线人数达2930人,下线层数为12层,获利总额483671.8496美金,提现总额427973美金。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自动前往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唐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李某甲下线会员名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宣传、推广传销平台,以投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多少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炯虹

2020  年 7月 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8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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