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3********,汉族,福建省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2月6日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同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17日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受天津市津南区**医院负责人叶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为遆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述医院手术室内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手术开门望风并从中获利。
2018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医院相关监控设备关闭,将手术室等相关房门打开,供遆某某等人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手术使用。遆某某等人在上述医院内将夏某某左肾移植他人并获利。次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为遆某某等人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手术开门望风,遆某某等人将李某乙左肾移植手术至李某丙体内并获利。经法医鉴定,夏某某、李某乙左肾缺如,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相关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李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组织两人出卖人体肾脏器官提供帮助,造成两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超
检察官助理: 于冲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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