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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组织卖淫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4日退回沣东新城分局补充侦查,沣东新城分局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胡某某(已起诉)、“亮亮”(另案处理)在三桥万象城B座内开房间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及王某乙事先商定好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价位和提成,被告人李某甲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万象城B座民宿酒店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并每天给卖淫女发工资;王某甲通过“网络销售”人员在网上发布消息寻找嫖客,并与销售人员、嫖客及王某乙等人建立微信群,以便联系及指挥卖淫活动;王某乙负责在三桥万象城B座开房间提供卖淫场所,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收取嫖资,并将每天结账后剩余的嫖资不定期转给王某甲;李某丙引导嫖客到“技师房”挑选卖淫女,介绍服务项目,收取嫖资;胡某某在酒店门口进行接待,引导嫖客上楼;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每天组织五、六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至案发,共收取嫖资6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招募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燕妮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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