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街道**村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甲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以来,赵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按照6:4的比例共同出资,在本市天心区**南路**号**家族**栋**号经营一家名为“**水艺”休闲会所,招聘管理人员,以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失足妇女卖淫,其中以每月6000元人民币的工资标准聘请罗某甲(另案处理)为经理,负责管理前台、账务、招聘等工作;聘请李某乙(另案处理)为收银员,负责收银、记账、工资提成发放等工作;聘请罗某乙、李某丙、阳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丁(在逃)等人为服务员,负责接待顾客、介绍卖淫服务项目、收银等工作;招募、容留、组织失足妇女黄某某、邱某某、符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每次人民币400、55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除去相应开支以及工资、提成后,赵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按照所占比例分红。
2018年1月3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泉水水艺会所将李某乙、罗某乙、李某丙、阳某某、失足妇女黄某某、邱某某、符某某、杨某某以及嫖客胡某某、余某某、许某某、鲁某某(均另案处理)抓获,并当场从**水艺会所前台查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800元、记账单等物品。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商铺租赁合同、技师岗位工作制度、排钟表、**水艺会所记录单、水电费收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58同城注册信息以及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同案犯的交代:同案犯赵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乙、李某丙、阳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符某某、邱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余某某、许某某、鲁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出资租赁房屋建立卖淫场所,招募、组织卖淫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并按股份比例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延庆
代理检察员:綦小燕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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