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山西省绛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村**组,住顺义区马坡地区**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4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9时,被告人李某甲在为北京**有限公司运送货物过程中,将公司运送的两包服装辅料(1222条貂皮)占为己有,后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经鉴定,涉案貂皮价值人民币37.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说明及明细、价格评估结论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它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返还财物、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天奇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5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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