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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1********,汉族,中专文化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任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屯昌片区负责人兼**小区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市场附近出租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屯昌县**局签订屯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接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同日,**公司任命被告人李某甲为屯昌片区负责人兼**小区负责人,即负责屯昌片区内所有项目管理、协调,以及新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工作,管理项目包括**小区、**小区、**小区、**小区,办公点设在屯昌县**镇**路**小区**栋**房。8月10日,屯昌县**局将**小区的用电充值系统及电表总卡移交给**公司(账户电量约有24.3万度),8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开始负责**小区业主电费管理,业主缴交的电费由其负责充值并登记录入电脑。在进行交接工作时,被告人李某甲发现总表里有电,可以先从中套电,觉得有利可图,遂将业主缴交的电费用于个人开销。2017年9月6日,**公司另外委任他人接手被告人李某甲的工作,派员对其工作进行交接并账目核查,发现在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屯昌片区负责人的便利,从中侵占**小区业主上缴给**公司的电费共计人民币134137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向屯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提取笔录等;

2.证人李某乙、王某甲、陈某某、叶某某、钱某某、王某乙、谢某某、林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屯昌分公司项目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代收**小区业主缴纳的电费共计人民币134137元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未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容

书记员:符雅慧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758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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