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幢**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08年入职深圳市**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街**号,办公地址: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楼)。2016年,**百货从**厂采购一批价值600万余元的空调后,李某甲只将价值4157099元的空调办理入库,剩余价值2134469元的空调没有办理入库,由李某甲私自售卖收取货款据为己有;另外仓库中库存的价值606688元的142台空调也被李某甲提货出去后私自售卖并将货款据为己有;同时,李某甲收取了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客户公司共计1966752元货款没有上交公司而据为己有。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公司款项4707909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坪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到案说明、收货明细表、已收货未办理入库手续明细表、情况说明、病历和身体检查材料、暂不收押通知书、提货单、收据、发货明细表、入库清单、入库单、交接清单、查封材料、劳动合同、转账明细表、对账单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还款协议书复印件、支票复印件、发货明细表、未收回款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付款记录表、汇票复印件、送货通知单、银行交易明细、声明、请求书;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代表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晓妍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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